行政檢察聽證篇
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環節多、週期長、衝突多元,行政相對人處於弱勢地位。舉行檢察聽證會,為當事人搭建平等對話、溝通交流的平臺,緩和各方對立情緒,促使各方達成和解,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一
基本
姚某某訴某區人民政府
房屋徵收補償决定行政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某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對申訴人姚某某父親名下某私產房進行徵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房屋征收决定》日期時價對涉案房屋進行價值評估,於2018年11月製作並直接向姚某某送達《天津市房屋征收評估分戶報告單》。簽約期限內,姚某某與房屋徵收部門原區房地產管理局未達成補償協定,原區房地產管理局向某區人民政府申請作出房屋徵收補償决定,某區人民政府於2019年8月作出《房屋征收補償决定書》並向姚某某直接送達,姚某某已簽收。姚某某認為某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决定不合法,涉案被徵收房屋所涉及的自行加蓋的未登記建築和院落土地使用權面積應予補償,故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某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經過一審、二審、三审,人民法院均未支持姚某某的訴訟請求。姚某某不服法院裁判結果,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履職情况】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某區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徵收補償决定的法定職權,在作出房屋徵收補償决定前依法進行了權屬核查、現狀調查、認定、評估和送達等程式,其根據《房屋所有權證》記載內容確定補償面積,符合徵收補償方案的規定。姚某某未提供證據證明院內建設的其他房屋屬於合法建築或符合徵收補償對未登記建築認定的規定。終審判決確認某區人民政府對姚某某未登記建築的房屋面積不予補償並無不當,擬作出不支持姚某某監督申請的意見。
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規模的不斷擴大,涉及房屋徵收補償的行政爭議是目前我國行政訴訟中的主要案件類型之一,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對這類行政監督案件的處理是行政檢察工作的重點、難點。為提升案件辦理的“三個效果”,檢察機關决定召開公開聽證會審查案件,邀請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擔任聽證員。聽證員根據聽證查明的事實、證據進行討論,合議同意檢察機關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意見。檢察機關採納聽證員意見,作出不支持姚某某監督申請的决定。申訴人姚某某對檢察機關的决定表示理解,表示將不再就該案件進行訴訪。
【典型意義】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管道實現”。檢察聽證可以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陳述權和申辯權,維護法律的實體正義。本案是我市首起房屋徵收補償行政訴訟檢察聽證案件,通過公開聽證,進一步分清案情事實,為雙方當事人搭建溝通平臺,以公開促公正贏公信,讓當事人對爭議化解、公平正義可感、可知、可觸,推動解决衝突糾紛,為今後類案辦理起到示範作用。
二
基本
天津某電梯公司與某區人力資源和
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决定行政檢察監督案
【基本案情】
張某某系天津某電梯公司(以下簡稱“電梯公司”)採購專員,2018年9月在組織工作時,摔傷胸部、腰部,造成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腰3椎體壓縮性骨折。2019年2月,張某某向公司注册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某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某區人社局於2019年4月作出《認定工傷决定書》,認定張某某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情形,分別向電梯公司和張某某送達。電梯公司在張某某入職後未按時足額為張某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於2018年12月前補繳,並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張某某申請勞動仲裁;電梯公司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决撤銷某區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决定書》。一審法院審查認為,張某某發生摔傷事故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雖然發生人身損害事故後被診斷患有癲癇症,但其受到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等關於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的規定。故某區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决定書》主體適格、程式合法、事實證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電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二審維持原判判决和駁回三审申請的裁定,於2020年8月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履職情况】
為紮實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促進行政爭議實質化解,真正實現案結事了政和,檢察機關於2020年10月召開行政檢察聽證會,有序引導各方圍繞張某某受傷是否構成工傷,區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2個爭議焦點舉證、質證和辯論。電梯公司陳述申請監督理由,某區人社局闡明作出工傷認定的證據和法律依據,張某某的代理人發表意見。經過檢察人員釋法說理以及聽證員的公開評析,電梯公司當場提出撤回案件監督申請,主動要求檢察機關主持因工傷認定引發相關民事訴訟的和解工作。張某某的代理人也改變以往拒不和解的態度,同意和解並提出和解方案。
【典型意義】
該案聽證會的召開,有效解決企業與職工、企業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爭議糾紛,系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一次成功實踐,有效避免了程式空轉,促使雙方當事人冰釋前嫌,實現了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贏公信、案結事了政和的目的。
三
基本
張某、付某申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案
【基本案情】
2000年,張某、付某購買某開發商開發的某社區住宅,因社區前一閒置空地的開發使用問題,張某、付某及社區其他業主與開發商存在長期的民事糾紛。2019年6月,該開發商未經規劃部門審批,在該爭議地塊建設圍牆,張某、付某與社區其他業主多次與開發商溝通未果,便將開發商正在建設的部分圍牆推倒,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社區其他業主囙此聯名向公安機關申訴。張某、付某不服,先後申請行政覆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均被駁回。張某、付某遂向檢察機關申請檢察監督。
【檢察機關履職情况】
檢察機關針對案件實際情況,依法開展相關調查核實工作,先後多次與申請人見面,瞭解案件相關情况,認真聽取其訴求,並向案涉公安機關、規劃部門以及街道綜合執法組織當面或電話進行多次詢問,查明案件事實並理清爭議焦點。通過調查核實,發現引發該行政爭議的根源問題是該社區業主與開發商之間長達近二十年的民事糾紛,若僅就案辦案,該民事糾紛就無法得到司法回應,存在著衝突進一步激化的可能。為徹底化解矛盾、解决糾紛,檢察機關明確行民爭議一攬子解决的思路,積極協調各方,决定對本案進行公開聽證。
一是聽證會各方充分發表意見,確保聽證質量。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高校教授擔任聽證員,同時為確保全面把握案情,通知該社區開發商作為第三人參加聽證。各方圍繞兩個聽證議題展開陳述、提問、辯論,多達十餘回合,充分表達意見。
二是聽證員參與釋法說理,增强案件辦理公信力。聽證員評議後形成一致意見,認為開發商建設圍牆未與社區業主進行溝通,申請人多方反映和投訴,均未得到妥善處理,最終憤而推牆,其行為具有違法性。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决定能够達到教育和懲治的效果,但考慮到開發商建圍牆存在過錯、申請人為社區公益目的等因素,建議公安機關考慮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不予執行。考慮到聽證員中立地位,其意見亦不偏不倚,易於被聽證各方接受,聽證會新增由聽證員代表釋法說理環節,並分別指出了申請人以及行政機關、協力廠商在處理案件爭議、衝突化解中的不當之處,聽證三方對此均表示認可,並願意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妥善解决糾紛。
三是跟踪落實聽證結論,促成案結事了。聽證會後,承辦檢察官繼續與各方當事人溝通協調,根據聽證會共識,提出切實可行的處理方案,並組織召開爭議化解協調會,各當事人就案件化解達成一致意見,撤回監督申請並承諾息訴罷訪。街道執法部門、社區開發商也表示將在下一步爭議地塊開發過程中,主動加强與社區業主溝通,充分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行政爭議以及民事糾紛得以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
一是應用聽證審查案件,一併解决民事爭議。檢察機關按照最高檢關於“探索行民爭議交叉案件一攬子解决途徑”的指導精神,對爭議地塊規劃性質、修建圍牆目的以及後續開發等問題向當事人作出回應,協調街道執法部門加强與開發商、社區業主的溝通,在爭議地塊後續開發中充分保障社區居民的權益。
二是通過聽證管道,促進溝通,消除分歧。案件申請人曾多次向行政機關反映開發商建設圍牆的問題,均未能得到及時妥善的解决,造成矛盾激化,影響社會穩定。舉行公開聽證會,為當事人搭建平等對話、溝通交流的平臺,緩和各方對立情緒,最終促使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三是充分運用聽證員的獨立地位。很多聽證員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其職責本就包括監督公權力行使,具有極强的說服力,易於被各方信服。聽證會現場由聽證員展開的釋法說理工作,能够增强辦案透明度,提升釋法說理公信力,高效化解行政爭議。
四
基本
李平與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公司登記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案
【基本案情】
民營企業家李平在江西省南昌市經營某公司,業內有著不錯的業績和口碑,而2019年初,她意外得知有人冒充其名義在天津注册某貿易有限公司且經營异常,嚴重影響其南昌企業的正常經營和商譽。遂與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溝通,要求其撤銷該公司登記。該局表示,其在公司登記申請事項中只負有形式審查的職責,並沒有對李平被冒用身份的事實進行調查的職權。雙方形成行政爭議。2019年5月,李平以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為被告,起訴至人民法院。此後一年,案件一直未獲妥善解决,又遇新冠肺炎疫情,李平一方只好向原審法院申請中止訴訟。案件一度處於僵局狀態,無論是李平一方還是市場監管部門一方都牽扯了較大精力。後李平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請求依法對該案所涉及的行政機關履職情况進行監督。
【檢察機關履職情况】
檢察機關認為本案是一起涉及冒用公民身份資訊虛假申請公司登記的行政爭議案件,市場監管部門在形式審查程式上並無失職行為,但涉案公司的存在對申請人造成了客觀的法律風險。為聚焦解决申請人身份被冒用的實際問題,檢察機關决定召開公開聽證會。
一是調查核實做好聽證準備。檢察機關審查查明:2015年5月,李平曾遺失身份證並向公安機關重新申領。涉案公司系2015年8月5日由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核准登記的。經鑒定,涉案公司申請成立檔案中“李平”的簽字均系他人書寫。後檢察機關到涉案公司注册登記的地址進行走訪,對該地址房屋產權人進行詢問,其表示未將房屋出租給涉案公司用於公司登記,涉案公司存在以虛假手段騙取行政許可的嫌疑。“某商貿易有限公司”的存在,嚴重影響了她的商譽,也對她和公司構成嚴重的法律風險。
二是以視頻形式組織公開聽證會。鑒於疫情影響,李平一方來津參加聽證存在客觀困難,檢察機關以視頻管道組織此次聽證,保證李平一方充分參與。經過聽證,雙方當事人對涉案公司系虛構李平名義虛假注册的情節達成共識,李平一方亦認可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該公司注册中不存在履職違法問題。在檢察機關的主持下,雙方聚焦該案對李平造成的客觀法律風險,研究了合力解決方案。
三是跟進監督促成爭議化解。聽證會後,檢察機關向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建議撤銷某貿易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記”的檢察建議。2020年6月,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撤銷“某貿易有限公司”公司登記。李平同時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該案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
一是深入調查核實,為公開聽證奠定堅實的審查基礎。檢察機關依法調取法院相關案卷,實地走訪公司注册地,對注册地房屋產權人進行詢問,開展筆跡鑒定,綜合各項證據資料證實涉案公司存在以虛假手段騙取行政許可的嫌疑。
二是組織公開聽證,推動爭議化解。通過召開聽證會,引導雙方當事人放弃對市場監管部門準予登記行為是否合法的糾纏,而聚焦解决當事人身份被冒用的實際問題,促成雙方達成共識,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涉案公司的虛假登記,行政相對人也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訴申請,案件獲得圓滿解决。
三是科技保障,提升聽證效果。檢察機關根據疫情防控需要,通過“雲上聽證會”,安排當事人在江西通過視頻參加舉證質證,使其足不出戶就向檢察機關和涉案行政機關提交了證據,發表了意見,有效解決了當事人來津參加訴訟的客觀困難,最終化解了爭議。
五
基本
蘇某某違法用地
行政處罰非訴執行申請監督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某分局(以下簡稱“某規自局”)以被執行人蘇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未經某區國土資源首長部門準予,擅自在本區某鎮某街占地1900餘平米違規建房為由,對被執行人蘇某某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並處以罰款5.78萬元。蘇某某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覆議和提起行政訴訟,亦未履行該行政處罰决定。某規自局於2016年6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於2016年9月作出行政裁定準予強制執行。2021年1月,申訴人蘇某某向檢察機關申請非訴執行監督。為查明案件事實,化解行政爭議,確保行政機關準確作出行政處罰决定,檢察機關决定召開公開聽證會。
【檢察機關履職情况】
檢察機關借助檢察聽證,由檢察官居中主持,通過行政爭議雙方陳述及申辯,調查核實案件情况,還原事實真相。申訴人蘇某某在聽證會上提供了由縣、鎮、街三級政府出具的土地證明材料及2017年新頒發的土地證,證實其違法用地面積實際只有446平方米。某規自局根據測繪院實際測量的建築物面積計算處罰面積、罰款數額均與實際情況差別較大,且未嚴格依法履行告知義務。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執行裁定依據的土地面積,亦與事實不符。
各聽證員一致評議認為,某規自局作出的行政處罰在事實認定上確有錯誤,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書亦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建議其終結執行。結合全案證據情况,檢察機關分別制發檢察建議,建議某規自局撤銷原處罰决定,建議人民法院終結執行。2021年3月,某規自局撤銷原行政處罰决定,人民法院也裁定終結執行。
【典型意義】
行政檢察聽證打通“權利與權力”之間的對話通道,為雙方當事人提供了一個平等交流、多方參與的平臺,特別是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了陳述申辯的機會,展現了行政訴訟檢察監督“一手托兩家”的職能作用,使當事人與行政機關間的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促進了依法行政,將“我為羣衆辦實事”落實到位。
供稿|市檢察院案例研究中心
文字|元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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