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發佈!山西最新一批煤礦被停產、扣證、罰款!涉及16處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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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對礦長梁志國處罰款人民幣三萬元整。合併責令礦井停產整頓7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罰款人民幣玖拾玖萬元整。

(一)

執法對象:山西長治紅山煤業有限公司

行政處罰决定日期:2021年6月21日

執法主體: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長治監察分局

違法事實:礦井3#、15#煤層配采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準予,擅自組織施工新建主斜井

執法依據:違反了《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項、《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第十五條第(一)項

行政處罰决定:

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責令礦井停產整頓7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對礦井處罰款人民幣玖拾陸萬元整(¥960000.00);

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對礦長梁志國處罰款人民幣三萬元整(¥30000.00)。合併責令礦井停產整頓7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罰款人民幣玖拾玖萬元整(¥990000.00)。

(二)

執法對象:山西長治羊頭嶺南仙泉煤業有限公司

行政處罰决定日期:2021年6月17日

執法主體: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長治監察分局

違法事實:

1. 15201綜采工作面72#、82#、85#液壓支架初撐力分別為19MPa、8MPa、19MPa,均小於15201綜采工作面工作規程規定的24MPa的要求。2.二采區膠帶大巷1#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設定的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損壞。

3.井下二采區變電所內有變壓器和高爆開關(電壓等級均為10kV),入口處和硐室內均未懸掛“高壓危險”警示牌。

4. 15205運輸順槽掘進工作面鋪設的約100m軌道使用15kg/m的鋼軌,該鋼軌屬於《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四批)的通知》(煤安監技裝〔2018〕39號)中規定的國家禁止使用的資料和設備。

5.礦井未對《山西長治羊頭嶺南仙泉煤業有限公司礦井重大危險源評估報告》中認定的瓦斯、煤塵、煤層自燃、水文地質、採掘工作面頂板、機械危險性、其他(爆破工作)等七類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

6.礦井未製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

執法依據:

1.第1條違反了《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三條;

2.第2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3.第3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

4.第4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

5.第5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6.第6條違反了《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六)項

行政處罰决定:

1.第1條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2.第2條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3.第3條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4.第4條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5.第5條處罰款人民幣捌萬元整;

6.第6條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合併處罰款人民幣壹拾陸萬元整(¥160000.00)、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

執法對象:山西和順天池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行政處罰决定日期:2021.6.18

執法主體: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晋中監察分局

違法事實:

1.2021年6月12日檢查時現場測試,發現15601綜采工作面進風順槽21號監控分站斷電後不能實現故障閉鎖,礦井在用的可擕式一氧化碳測定器(CTH1000-8A型)均未按使用說明書要求每半月進行一次調校,15601綜采工作面採煤機機載甲烷感測器瓦斯超限斷電時不能切斷採煤機及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電源,主要通風機房設定的水柱計顯示不穩定,水柱忽上忽下,無法讀數,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內抽放泵上方安設的甲烷感測器距屋頂約1m;2.15603底抽聯絡巷揭15#煤層工作時,距煤層法向距離2.7m時,才採取穿層鑽孔預抽井巷揭煤區域煤層瓦斯的區域防突措施;

3.15601綜采工作面進風順槽低壓饋電開關6月5日-9日未進行漏電跳閘試驗;

4.2021年5月16日,郝月明、周冰在井下進行了甲烷感測器調校,經調查發現郝月明未取得監測監控特種作業資格上崗工作;

5.礦井2021年5月末回採煤量為13萬噸,回採煤量可采期1.5個月,不足4個月,2021年6月產量計畫為9.8萬噸,未繼續採取限產或者停產措施,仍然組織生產;

6.礦井通風瓦斯日分析記錄表顯示6月11日上午8:30分召開的瓦斯日分析會由礦井總工程師翟文傑主持,但通過査詢人員定位系統反映翟文傑6月11日早上7:14分至14:34分在井下,翟文傑實際未組織召開瓦斯日分析會,礦井提供的6月11日瓦斯日分析會議記錄造假;

7.15601綜采工作面111#液壓支架未接頂,15601綜采工作面3#、112#液壓支架初撐力小於《15601綜采工作面作業規程》規定的24MPa。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五條、《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决定:分別處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的罰款、責令停產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處人民幣玖拾伍萬元(¥950000.00)整的罰款、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責令停產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處人民幣玖拾伍萬元(¥950000.00)整的罰款、給予警告,並處人民幣柒萬元(¥70000.00)整的罰款、處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的罰款。

(四)

執法對象:山西和順天池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王某某

行政處罰决定日期:2021.6.18

執法主體: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晋中監察分局

違法事實:

1.15603底抽聯絡巷揭15#煤層工作時,距煤層法向距離2.7m時,才採取穿層鑽孔預抽井巷揭煤區域煤層瓦斯的區域防突措施;3.15601綜采工作面進風順槽低壓饋電開關6月5日-9日未進行漏電跳閘試驗;

2.礦井2021年5月末回採煤量為13萬噸,回採煤量可采期1.5個月,不足4個月,2021年6月產量計畫為9.8萬噸,未繼續採取限產或者停產措施,仍然組織生產。

執法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

行政處罰决定:處人民幣三萬元(¥30000.00)整的罰款、處人民幣三萬元(¥30000.00)整的罰款。合併罰款人民幣陸萬元整(¥60000.00)

(五)

執法對象:山西平遙縣興盛煤化有限責任公司溫家溝煤礦

行政處罰决定日期:2021.6.18

執法主體: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晋中監察分局

違法事實:

1.090601綜采工作面64#、86#、90#液壓支架,020107綜采工作面51#液壓支架均未接頂,020110運輸順槽聯絡巷和020108切眼掘進工作面採用錨網支護,020110運輸順槽聯絡巷內和020108切眼掘進工作面距離迎頭30m範圍內遇頂板破碎情况,未加强支護,090601綜采工作面運輸巷端頭未使用端頭支架,也未增設其他形式的支護;

2.2021年5月29日礦井使用濃度為2.0%的標準氣樣對020110運輸順槽綜掘工作面甲烷感測器調校試驗,甲烷感測器顯示值為2.44%,超差未按規定更換感測器,副斜井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現用鋼絲繩更換時未用2倍於其最大靜荷重拉力進行試驗,.2021年6月9日對2#煤一采區2#纏繞式提升機(提升物料)松繩保護試驗時,發現該保護失效,不動作,2021年6月9日對2#煤一采區2#提升機硐室內21#照明和訊號的配電裝置進行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試驗時,發現保護不起作用,020108切眼掘進工作面第一部JD-1型調度絞車鋼絲繩多處打結,產生嚴重扭曲和變形,礦井主斜井安設的架空乘人裝置機尾尾輪無斷軸保護措施;3.090602回風順槽口帶式輸送機機頭無防護欄和警示牌。

執法依據: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

行政處罰决定:分別處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的罰款、處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的罰款、處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的罰款。合併罰款人民幣玖萬元整(¥90000.00)

(六)

執法對象:山西甯武大運華盛莊旺煤業有限公司

行政處罰决定日期:2021.6.15

執法主體:忻州煤礦安全監察站

違法事實:

1.50201回風順槽掘進工作面回風繞道調節風門,是主要進風巷風門,未設定風門開關感測器;

2.監控系統圖上未繪製201采區、502采區與回風立井聯巷的風門開關感測器;2#煤201回風下山尾部聯巷通風系統圖繪製有誤,與實際不符;3.50201運輸順槽一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機頭處浮煤未及時清理;

4.監測監控工張××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上崗工作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

行政處罰决定: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七)

執法對象:山西王家嶺煤業有限公司

行政處罰决定日期:2021.6.18

執法主體:忻州煤礦安全監察站

違法事實:

1.未建立機運隊注氮工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該礦原安全礦長陳××於2021年5月10日於8:08-15:58入井,當日上午安全生產會議紀要記錄陳××參會,會議紀要造假

執法依據:《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五條

行政處罰决定:給予警告、罰款人民幣柒萬元整、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八)

執法對象:山西大遠煤業有限公司

行政處罰决定日期:2021.6.18

執法主體:忻州煤礦安全監察站

違法事實:

1.該礦5#煤層煤礦建設項目一采區運輸上山與一采區回風上山位置與批復的安全設施設計不一致,未按照準予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

2.該礦未建立注氮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3.1203綜采工作面運輸巷第一部皮帶機尾處QBZ-80型刮板輸送機開關(1140V)外殼未設保護接地;1203綜采工作面運輸巷二部皮帶機頭處巷道右側3臺開關設定地點未裝設局部接地極;一采區運輸上山掘進工作面迎頭吊掛的甲烷感測器距巷壁小於200mm(緊貼在右幫);

4.6月11日9時14分,一采區運輸上山一氧化碳濃度達101ppm,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24ppm;

5.一采區運輸上山掘進工作面掘進工喻××崗前培訓時間為5月23日-31日,但於5月15日已入井上崗工作;

6.現場檢查時,一采區運輸上山掘進工作面未安裝頂板離層儀,井下現場觀測牌板記錄安裝日期為6月1日,頂板離層觀測記錄造假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九條、《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五條

行政處罰决定:給予警告,罰款人民幣壹拾壹萬元整、責令停止建設、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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