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下簡稱《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當日公佈並實施。6月2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有關情况。
▲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長馮飛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貨物由內地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按照有關規定退還已增收的增值稅、消費稅。針對該規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長馮飛解釋說,全島封關運作以後,內地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將實行不同的稅制安排。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全島封關運作時,要將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都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稅費進行减並,然後在貨物和服務零售環節增收銷售稅。它是不同的一個稅制安排。届時,如果貨物由內地進入到海南自由貿易港,不退還已徵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其價格中仍然含有這兩個稅,這些貨物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無論是直接的零售還是加工後再進入到零售環節,都將再次被徵收消費稅,從而造成了重複徵稅。
馮飛表示,這樣的制度安排也有利於內地貨物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之後,與零關稅進口貨物以相同的不含稅價格公平競爭,還有利於降低海南本地的生產生活成本。也就是說,這是公平競爭方面的考慮。囙此,《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退還已徵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紅星新聞記者嚴雨程北京報導
編輯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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