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組織“刷單”“刷好評”牟利被判賠償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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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一起非法“刷單”“刷好評”不正當競爭案,依法制裁虛假炒作信譽行為。某生活服務資訊平臺發現後,認為某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未經授權,且破壞了該平臺構建的評價體系,誤導消費者,嚴重損害了平臺聲譽和市場競爭力,危及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囙此訴至法院。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不知道吃什麼玩什麼住什麼?想要知道商家信譽如何,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不少人常借助生活服務資訊平臺查找自己需要的資訊,確定吃穿住行的目標。不過,在這些生活服務資訊平臺上,對商家的評估資訊一定可靠嗎?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一起非法“刷單”“刷好評”不正當競爭案,依法制裁虛假炒作信譽行為。

某網路技術有限公司開發了一個名為“鐵魚霸王餐”的小程式,通過該程式,某網路技術有限公司與某生活服務資訊平臺上的部分商戶簽訂廣告服務契约,在多個微信群發佈任務,組織人員對特定商戶在平臺上的店鋪及服務進行點贊、好評、店鋪收藏、新增流覽量等,通過“刷單”“刷好評”、虛假交易等管道,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文宣,從中牟取利益。

某生活服務資訊平臺發現後,認為某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未經授權,且破壞了該平臺構建的評價體系,誤導消費者,嚴重損害了平臺聲譽和市場競爭力,危及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囙此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某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刷單炒信,提供針對某生活服務資訊平臺店鋪的點贊、上門好評、人工店鋪收藏、新增店鋪訪客量和流覽量等有償服務,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的商業文宣,違背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及商業道德,被告某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造成了某生活服務資訊平臺相關資料不真實,影響了原告的信用評價體系,損害了原告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鑒於原告因被侵權遭受的實際損失和被告某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因侵權獲得的利益具體數額均無足够證據證明,法院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酌情確定被告某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向原告某生活服務資訊平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0萬元,被告公司唯一股東劉某對某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因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管道,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文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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