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等9人詐騙案
【案號】黑龍江省依蘭縣人民法院(2020)黑0123刑初63號
【案情簡介】
2019年7月,王某某等人(另案處理)為實施詐騙活動,成立“中華紫薇興農慈善基金會”,對外宣傳該基金會系國家扶持項目,如會員發展到5萬人,國家將放款5千億元。入會需交納12元會費,項目達到5萬人後即可解凍,每名會員可以分得5萬元;也可按每股102元入股,入股後將獲得巨額分紅。被告人孫某等9人先後加入該基金會,並在明知該基金會系詐騙組織的情况下,積極組建微信群發展會員,並在微信群內文宣該項目,以微信轉帳管道收取入會費、入股費,幫助該基金會騙取230萬餘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等9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孫某等9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且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判處各被告人七年至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二十萬元至五千元不等罰金。
【典型意義】
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分子,打著低投資高回報的幌子,大肆進行虛假宣傳,所涉領域越來越新穎,也更具迷惑性。本案被告人即披上“慈善基金會”“國家扶持項目”的外衣行騙,看似“高大上”,吸引了為數不少的投資人上當受騙,損失慘重。本案的裁判結果,提示廣大群眾要樹立正確的財富觀、投資觀,切勿被各類花哨的文宣衝昏頭腦,切記“天上不會掉餡餅”。
馬某等8人詐騙案
【案號】齊齊哈爾市建華區人民法院(2020)黑0203刑初6號
【案情簡介】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馬某等人以“藥品銷售”公司模式組建詐騙集團,在網上購買六味地黃丸、牛黃上清丸、檳榔十三味丸等藥品,拆掉原包裝重新包裝。後通過互聯網獲取購買過保健品的人員資訊,冒充北京301醫院教授、主任、院長等給被害人打電話,謊稱能治療被害人所述之病,將重新包裝的普通藥品,以北京301醫院特效藥名義推銷給被害人。馬某等人通過上述手段共實施詐騙235起,詐騙金額50餘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等8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各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團中的地位、作用,分別判處十二年至一年一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十萬元至五千元不等罰金。
【典型意義】
生病本來就給人的生活帶來不利影響,不法分子偏偏乘人之危,利用人們急於治病的心理,大發不義之財。本案被告人非法獲取他人購藥資訊後,冒充醫生給被害人撥打電話,騙取被害人信任,將不具備文宣功效的普通藥品偽裝成價格高昂的特效藥進行銷售,既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也延誤正規治療,影響他人健康,帶來次生危害。本案的裁判結果,提示廣大病友,不要輕信電話推銷,應到正規醫院、藥店尋醫問藥,以免“雪上加霜”。
卞某某詐騙案
【案號】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0)黑0404刑初15號
【案情簡介】
2020年2月,被告人卞某某在沒有口罩貨源的情况下,多次在朋友圈發佈出售口罩的虛假資訊,並將事先在網上蒐索的口罩圖片、視頻發送給6名被害人,騙取其信任。6名被害人多次向卞某某微信轉帳23萬餘元。卞某某收到貨款後,拒絕向被害人發貨及提供快遞單號,以各種理由推脫不退款。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卞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其在突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假借銷售防疫用品名義進行詐騙,應予從重處罰。判處卞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初期,犯罪分子利用防疫物資名義實施的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案件。在疫情防控關鍵時期,被告人通過網絡發佈疫情防控物資的虛假資訊,利用公眾對防疫物資的急需心理和恐慌心理,騙取他人財物,既侵犯了人民群眾財產權益,同時也給疫情防控造成不利影響。人民法院對此類犯罪堅決予以從重從快打擊,切實服務保障疫情防控社會大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朱某某等3人詐騙案
【案號】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2020)黑0604刑初88號
【案情簡介】
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朱某某等3人在網絡淫穢平臺直播間投放內容為添加微信好友可以觀看淫穢視頻的廣告,吸引被害人主動添加被告人控制的微信帳戶為好友。朱某某等3人在與被害人聊天過程中,以下載淫穢視頻軟體、購買永久會員、啟動會員帳戶、支付押金、退款故障等理由,欺騙被害人向其控制的微信帳戶付款。被告人朱某某等3人有分有合,以上述手段詐騙27人,詐騙金額9萬餘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等3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各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分別判處各被告人三年七個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四萬元至三萬元不等罰金。
【典型意義】
社會上個別人員的不良嗜好和低級趣味往往給電信網路詐騙犯罪以可乘之機。本案被告人即是以觀看淫穢視頻為誘餌,吸引被害人轉帳匯款。此類犯罪雖然數額不大,但社會導向不好,危害不可小視。本案的裁判結果,既有力震懾了電信網路詐騙分子,同時也警示個別人員戒除不良嗜好,培養健康向上的興趣愛好,不給違法犯罪提供滋生土壤。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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