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最新一批酒駕醉駕人員名單曝光!來看看都有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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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1年06月04日21時20分,李俊春駕駛雲E0R710號小型普通客車在京昆高速2563公里200米處,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永武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隊執勤警察當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為116mg/ 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已涉嫌危險駕駛罪。現時已依法選取血樣作檢驗鑒定,案件正在辦理中。

涉酒駕駛違法行為

案件資訊

查獲大隊:永武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隊

2021年06月04日21時20分,李俊春駕駛雲E0R710號小型普通客車在京昆高速2563公里200米處,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永武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隊執勤警察當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為116mg/ 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已涉嫌危險駕駛罪。現時已依法選取血樣作檢驗鑒定,案件正在辦理中。

查獲大隊:永仁縣警察局交警大隊

2021年05月24日20時55分,梅象來駕駛雲L711CD號輕型欄板貨車行駛至永興路入城方向(永定河東路岔口)處,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永仁縣警察局交警大隊執勤警察當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84mg/100ml毫升;經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結果為78.70mg/100ml,達到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標準,依法對其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並處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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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31日21時16分,虎建成駕駛雲EJG391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永興路出城方向(政務中心岔口)處,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永仁縣警察局交警大隊執勤警察當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58mg/100ml,達到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標準,依法對其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並處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的處罰

2021年05月31日21時06分,蘇朝安駕駛雲ENG942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永興路出城方向(政務中心岔口)處,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永仁縣警察局交警大隊執勤警察當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33mg/100ml,達到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標準,依法對其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並處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的處罰。

查獲大隊:元謀縣警察局交警大隊

2021年5月11日20時許,李在河駕駛雲EM7715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京昆線G108國道物茂鄉灣保村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元謀縣警察局物茂派出所民警在現場發現其有飲酒嫌疑,後被警察帶至物茂衛生院采血,經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結果為157.98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已涉嫌危險駕駛罪。現時案件由元謀縣警察局物茂派出所移交交警大隊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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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5日21時40分,張雲虎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京昆線G108國道金河水小村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元謀縣警察局交警大隊黃瓜園中隊警察在現場發現其有飲酒嫌疑,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結果為204mg/100ml;經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結果為164.5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已涉嫌危險駕駛罪。現時案件正在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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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5日0時55分,起迪駕駛雲EHP15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馬街北路與團結路交叉口時發生交通事故,元謀縣警察局交警大隊警察在現場發現其有飲酒嫌疑,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結果為220mg/100ml;經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結果為167.53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已涉嫌危險駕駛罪。現時案件正在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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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31日14時40分,聶萬富駕駛雲EQA659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元謀縣薑驛鄉加油站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元謀縣警察局薑驛派出所民警在現場發現其有飲酒嫌疑,後被警察帶至薑驛衛生院采血,經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結果為87.93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已涉嫌危險駕駛罪。現時案件由元謀縣警察局薑驛派出所移交交警大隊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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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3日13時13時35分,李偉駕駛雲EV1600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元謀縣甘塘移民安置點指揮部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元謀縣警察局交警大隊警察在現場發現其有飲酒嫌疑,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結果為207mg/100ml;經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結果為193.86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已涉嫌危險駕駛罪。現時案件正在辦理中。

查獲大隊:南華縣警察局交警大隊

2021年6月2日23時42分許,何文波駕駛雲E19281號小型轎車在滬瑞線K2969+500m處發生交通事故,南華縣警察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警察在處置過程中發現其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經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190mg/100ml;經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結果為179.58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已涉嫌危險駕駛罪。現時案件正在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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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8日20時24分許,羅帥駕駛雲E1S994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永彌線K100+500m處,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南華縣警察局交警大隊執勤警察當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86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已涉嫌危險駕駛罪。現時已依法選取血樣作檢驗鑒定,案件正在辦理中。

楚雄交警提示,請各位駕駛員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養成文明駕駛的良好習慣。

▍圖文來源: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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