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河南省澠池縣縣長,義馬市委書記,新鄉市和焦作市副市長,三門峽市市長、市委書記等職的正廳級幹部趙海燕,是十二届全國人大代表,因其受賄1025萬多元,2018年11月30日被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向她行賄100萬買官的靈寶市委書記李宏偉,因受賄880多萬元,2018年4月14日被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300萬元。
趙海燕,1963年2月出生,河南輝縣人,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88年10月任河南省婦聯顧問處副主任,共青團河南省委宣傳部副部長、部長,河南省澠池縣委副書記兼副縣長、縣長,義馬市委書記,新鄉市副市長,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8年9月起,她調任焦作市委常委,市委常委、副市長,2011年5月起三門峽市委副書記、市長候選人,市委副書記、市長、黨組書記,市長、黨組書記,2015年8月至案發任三門峽市委書記,市長、黨組書記,市委書記等職。
2016年7月16日,河南省紀委發佈消息:經河南省委準予,三門峽市委書記趙海燕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此案移交檢察機關偵查終結後,由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向鄭州市中院提起公訴。
鄭州市中院審理認定: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趙海燕利用擔任焦作市副市長,三門峽市市長、市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相關組織和個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025萬多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海燕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懲處。鑒於趙海燕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已退繳部分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可從輕處罰。
2018年11月30日,鄭州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趙海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餘涉案贓款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一審認定:趙海燕任三門峽市市長、市委書記期間,時任三門峽市新區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三門峽市民政局副局長的李宏偉多次行賄趙海燕100萬元現金。李宏偉在主持三門峽市開發區工作之前,趙海燕向相關領導推薦李宏偉主持工作。2016年上半年,趙海燕推薦李宏偉擔任靈寶市委書記。
2017年12月15日,延津縣人民檢察院就被告人李宏偉涉嫌犯受賄罪、行賄罪一案向延津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2008年至2017年8月份,被告人李宏偉利用擔任陝縣副縣長、三門峽市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靈寶市委書記職務便利,為相關組織和個人謀取利益,受賄880多萬多元;2012年至2016年春節期間,被告人為謀取職務上的提拔,先後9次到時任三門峽市市長、市委書記趙海燕的辦公室送給其現金共計100萬元。
2018年4月14日,延津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宏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20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决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300萬元;涉案贓物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非法所得及孳息1100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