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殿鐘,1962年11月出生,陝西省丹鳳縣人,歷任陝西生商洛地委領導秘書、陝西省委辦公廳秘書,西安市雁塔區區長、區委書記,西安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西安市委常委、市直機關工委書記等職。
2014年11月15日,楊殿鐘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2015年4月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楊殿鐘利用擔任西安市雁塔區區長、區委書記,西安市委常委兼市委秘書長,市委常委兼市直機關工委書記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違紀,並涉嫌犯罪。根據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省委準予,决定給予楊殿鐘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5年7月,陝西省紀委書記曾提出:“在查處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羣衆反映強烈的領導幹部方面,省紀委查處了西安市委原常委、市直機關工委原書記楊殿鐘案,這是我省查處的涉案金額最大的貪腐案件。”
2015年4月15日,楊殿鐘因涉嫌受賄罪被陝西省寶雞市人民檢察院監視居住,同年5月4日被逮捕。
此案偵查終結後,經指定管轄由寶雞市人民檢察院向寶雞市中院提起公訴。2015年12月28日,寶雞市中院受理此案。
2016年5月6日,寶雞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檢方指控:楊殿鐘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巨額財物,另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應以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寶雞市中院審理認定: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楊殿鐘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現金3473.5萬人民幣、美元26萬元(折合人民幣188萬多元)、港元10萬元(折合人民幣99490元)、黃金21.4千克(折合人民幣804萬元)、手錶兩隻(折合人民幣42.2萬元)、玉石1塊(折合人民幣5萬元)、汽車1輛(價值人民幣24萬元),以上財物共折合人民幣4547萬多元。
法院還查明:被告人楊殿鐘擁有財產合計1.059億元(含黃金279.47千克、人民幣476.81萬元、美元11萬、名牌手錶2只,玉石1塊),其中受賄共4547萬元,扣减合法收入509萬多元和受賄財物,被告人尚有折合人民幣5561萬元的財物不能說明來源。
2016年6月16日,寶雞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殿鐘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數罪並罰,决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楊殿鐘財物黃金279.47千克,人民幣476.81萬元、美元11萬元、名牌手錶各兩隻、玉石1塊;被告人楊殿鐘受賄所得本田汽車一輛繼續追繳,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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