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糧食巨貪”,正廳級,給舉報人“封口費”800萬,獲刑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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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曾任河南省南樂縣縣長、縣委書記,濮陽市副市長,新鄉市政法委書記、市紀委書記,河南省糧食局局長、黨組書記等職的正廳級幹部曹濮生,因受賄689萬多元、貪污440萬元,2014年11月26日被河南省高級人們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獲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河南省糧食系統15人貪腐窩案,還被評為2011年度河南省檢察機關反貪偵查“十大精品案件”。

曾任河南省南樂縣縣長、縣委書記,濮陽市副市長,新鄉市政法委書記、市紀委書記,河南省糧食局局長、黨組書記等職的正廳級幹部曹濮生,因受賄689萬多元、貪污440萬元,2014年11月26日被河南省高級人們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獲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河南省糧食系統15人貪腐窩案,還被評為2011年度河南省檢察機關反貪偵查“十大精品案件”。

曹濮生,1952年10月出生,河南省濮陽人,1970年12月入伍,1975年轉業到到濮陽縣化肥廠工作1982年步入仕途,歷任濮陽市經委、財委副主任,南樂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濮陽市副市長,新鄉市政法委書記、市紀委書記,2006年2月升任河南省糧食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1年5月份,因曹濮生涉嫌職務犯罪被河南省紀委“雙規”,同年6月被免去河南省糧食局局長職務。

曹濮生被查前,河南省糧食局幹部職工不斷舉報曹濮生的違紀違法行為。舉報資料稱,曹濮生生活糜爛,道德敗壞,與多名女子有染,將她們調至河南省糧食局下屬單位或提拔重用。

2011年2月份,河南省有關部門接到了反映曹濮生,河南省糧食局軍糧供應中心(以下簡稱“軍供中心”)主任張傳君貪污腐敗的資料。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鶴壁市人民檢察院偵辦此案,並確定以曹濮生為主線,以其親信張傳君、河南省糧食局金地集團總經理胡心寬為主要對象,深挖糧食系統的腐敗窩案。

2011年至2014年,河南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處河南省糧食系統和中儲糧河南分公司腐敗窩案串案170餘人,其中廳級幹部3人,處級官員幹部人。

曹濮生涉嫌受賄、貪污一案偵查終結後,由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曹濮生利用擔任新鄉市政法委書記、市紀委書記,河南省糧食局局長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被告人濫用職權貪污公款。應以受賄罪和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南陽市中院審理認定: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曹濮生利用上述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折合人民幣289餘萬元。

法院還查明:2006年12月,河南省糧食局下屬企業河南金糧源商貿有限公司與美籍華人鄧某合資成立甲公司,鄧某出資657萬元。

2011年3月初,鄧某以在全國“兩會”上散發曹濮生的腐敗問題資料為要脅,要求曹賠償其企業損失。在曹濮生安排下,河南省糧食局下屬企業河南省金地集團總經理胡某和項目合作方各出資400萬元給鄧某。被告人此舉屬貪污河南省金地集團公款400萬元,向河南某置業公司索賄400萬元;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在其下屬公司委託加工大米包裝盒的過程中,安排其親屬承接相關業務,並肆意抬高單價,從中漁利40萬元,占為己有。

2014年8月8日,南陽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曹濮生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數罪並罰,决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

曹濮生不服一審判決,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訴。河南省高院二審查明:曹濮生受賄689萬餘元,貪污440萬元。

2014年11月26日,河南省高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1月23日,罪犯曹濮生入獄服刑,其能認罪悔罪,積極參加勞動,受表揚9次。2019年他被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年不變。减刑後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30年9月24日止。(部分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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