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山東省泰安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等職的胡建學,因受賄61.6萬多元,1996年2月15日被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年7月1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他算是撿回了一條命。作為當時山東省最年輕的廳級幹部的胡建學,淪落為上世紀90年代的“十大貪官”之一。
胡建學,1950年4月出生,1984年2月退役,後在東明縣水利局和山東省計委工業處工作,1984年2月起任山東省計委固定資產投資處副處長,掛職濱州市市委副書記,山東省計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山東省計畫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1990年1月起,他任泰安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
胡建學擔任市委書記時,大搞封建迷信。一比特所謂“大師”預測其他能當副國級領導,但命裏缺橋。於是,他下令將已按計畫施工的國道改道,使其穿越一座水庫,在水庫上修起一座大橋,起名“帶湖橋”。
因其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巨額賄賂,1995年1月25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對胡建學立案偵查。1995年11月,他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將此案移交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1995年9月10日,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向泰安市中院提起公訴。
1995年11月29至30日,泰安市中院對胡建學涉嫌受賄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檢方指控:1990年1月至1995年1月,被告人胡建學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泰安市委原常委、秘書長盧膠青,泰安市原副市長孔利民,泰山市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徐洪波等人賄賂的財物、股票等計99次,折合人民幣61.6餘萬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全部被追繳。
1996年2月15日,泰安市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胡建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胡建學不服,提起上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胡建學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但鑒於上訴人在二審期間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為司法機關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重要線索,且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能主動坦白交代其罪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回等具體情節,可減輕處罰。
同年7月12日,山東省高法二審改判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胡建學入山東聊城監獄服刑後,經過5次减刑,刑期為有期徒刑15年6個月。
2006年,胡建學因“患有高血壓、冠心病、陳舊性腦梗塞、糖尿病等症狀,隨時有發生心肌梗塞及心源性猝死的可能”,保外就醫1年,後連續7年保外就醫。
2014年,全國檢察機關開展了“减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山東省檢察機關規定“對因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保外就醫的罪犯,經診斷在短期內不致危及生命的,建議於保外就醫期滿後一律收監執行。
山東省監獄機關認為,胡建學的病情達不到“短期內致危及生命”的條件,遂對其收監執行。(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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