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80後”、高學歷國企老總,挪用公款1.12億且受賄,獲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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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曾任天津市華水自來水建設有限公司總工程師,天津華水公司市政建築分公司總經理,奈曼旗華水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職的何濤,受他人賄賂41萬元,挪用公款1.12億多元用於個人理財獲利或出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2021年4月27日被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獲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何濤不服,提出上訴。

曾任天津市華水自來水建設有限公司(簡稱“天津華水公司”)總工程師,天津華水公司市政建築分公司總經理,奈曼旗華水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奈曼旗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職的何濤,受他人賄賂41萬元,挪用公款1.12億多元用於個人理財獲利或出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2021年4月27日被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獲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何濤,1983年6月24日出生於河北省,碩士研究生文化,2006年到天津華水公司工作,後擔任該公司技術員、工程部部長、總工程師,天津華水公司市政建築分公司負責人、總經理,奈曼旗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等職。2018年12月12日,他因涉嫌職務犯罪被天津市南開區監察委員會留置,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何濤在擔任天津華水公司總工程師、奈曼旗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組織在結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幫助,2015年至2018年共受賄41萬元,用於個人日常消費。此外,他挪用公款1.12億多元。

其中:22018年1月至11月期間,天津華水公司與幾家公司通過直接撥付及銀行貼現等業務以採買項目資料資金名義轉出1.3億餘元。何濤利用項目資料採買資金存在一定的支付沉澱期,將其中的1410萬元用於購買理財產品;將其中的5738.7萬元用於購買理財產品,後何濤陸續將涉案公款歸還。

2017年9月份左右,何濤將天津華水公司撥付的奈曼旗市政PPP項目建設資金1800萬元,轉入其個人實際控制的某公司帳戶上。2017年9月21日,他將其中的300萬元借給天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用於營利活動,後楊滿園歸還150萬元;9月22日,他將其中的500萬元借給河北某公司實際經營人柴某用於營利活動。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天津華水公司向天津機電公司分三筆共計支付5367萬元。何濤私自將其中的部分款項挪用,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其中2016年9月26日借給河北某公司柴某780萬元,2017年1月5日、1月10日共借給柴某240萬元;2017年1月3日分兩筆借給天津某公司楊某1000萬元,2017年11月21日借給楊某500萬元。後楊某歸還120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濤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且屬於數額巨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屬於情節嚴重。被告人雖未自動投案,但是如實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罪行,以自首論;其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在一審宣判前退還全部挪用的公款,可以從輕處罰。

2020年12月10日,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何濤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决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何濤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4月27日,被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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