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萬元購飲用水只收到3000多元的貨商家已“斷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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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朋友推薦,我一次性購買了1萬元錢的水,結果到現在大約喝了100桶水,價值3000多元,就再也不送水了……”6月15日,知名編劇李亞玲在其社交帳號上大呼受騙,她花費1萬元購入了“12海冷泉天然冰川山泉水”,起初正常配送,可如今已3個月沒有收到貨,公司負責人也聯系不上。

“因朋友推薦,我一次性購買了1萬元錢的水,結果到現在大約喝了100桶水,價值3000多元,就再也不送水了……”6月15日,知名編劇李亞玲在其社交帳號上大呼受騙,她花費1萬元購入了“12海冷泉天然冰川山泉水”,起初正常配送,可如今已3個月沒有收到貨,公司負責人也聯系不上。

紅星新聞記者調查瞭解到,該品牌飲用水生產基地位於四川凉山,主要通過快遞管道配送,現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暫時無法聯系,其關聯公司被列入經營异常,生產商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達4420000元。

消費者說:

1萬元買水僅收到約100桶

現已3個月未收到貨

因朋友推薦,李女士購買了一款名為“12海冷泉天然冰川山泉水”的飲用水,一桶3.75昇,30多元錢。在訂購時,若一次性充值5000元可贈送配套的飲水機,否則需要另行購買。

為了使用方便,李女士一次性充值了1萬元,在家安裝了兩臺。“最開始由配送員配送,後來公司換了老闆,就改成快遞配送了。”李女士說,購買後,送水基本正常,偶爾會出現延遲,但最多也就是晚一個月。直到今年3月,她再次向公司提出送水時,卻出現了問題。

▲李女士購買的飲用水。

根據李女士提供的與公司負責人雷總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3月李女士要求雷總發10件水,雷總回復“好”,但之後一直到4月也沒有動靜。李女士詢問雷總是否發貨,雷總表示“塑泡包裝機沒到”。一個月過後再做詢問,雷總回復“明天發”,或是回復“星期六發”,甚至直接沒有回復,又拖了一個月,直到6月13日上午,李女士也沒有收到水。

▲李女士與商家負責人的對話。

李女士稱到現在只喝了大約100桶水,價值3000多元,充值的金額中還有很多沒有使用,如今商家電話、微信也無法聯系上。她直呼商家毫無誠信,遭遇了騙子公司,並提醒其他消費者注意。

記者調查:

生產商列為被執行人

相關公司經營异常

紅星新聞記者通過査詢瞭解到,在“12海”的百度百科介紹中,明確說明了它是四川天一聖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天一聖露”)旗下出品的一款飲用水,源自四川大凉山小相嶺自然風景區。

通過天眼查査詢到,四川天一聖露分別100%控股凉山州小相嶺間歇冷泉有限責任公司和80%控股四川十二海貿易有限責任公司,3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雷某。而凉山州小相嶺間歇冷泉有限責任公司則是“12海”的生產商。

▲3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為雷某。

其中,四川天一聖露在2021年3月15日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而被成都市武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列入經營异常名錄。而同樣在雷某名下的四川十二海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也因同樣原因,於2018年10月18日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經營异常名錄。

▲四川天一聖露被列入經營异常名單。

除了經營异常的情况,四川天一聖露有70條來自自身的風險,其中法律訴訟20餘條,包括多條勞動爭議、民間借貸糾紛等。

另外在司法協助資訊中,雷某有一條股權凍結記錄,由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執行,凍結股權數額778.4萬,從2018年5月23日到2020年5月22日,並續行凍結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3年4月26日。

▲四川天一聖露股權凍結資訊。

此外,雷某名下的凉山州小相嶺間歇冷泉有限責任公司,位於凉山州喜德縣,經營範圍包括生產飲料(瓶(桶)裝飲用類(其他飲用水))。2021年4月21日,這家公司因未按時履行法律義務被喜德縣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為4420000元。

▲生產商被列為被執行人。

那麼,飲用水公司是否跑路?經營狀況又如何呢?記者在網上蒐索,暫時未找到該飲用水的實體銷售以及網絡銷售店鋪,而四川天一聖露官方網站已顯示停用,據網站運營公司査詢系過期。

據媒體公開報導稱,該品牌飲用水生產基地位於凉山州,項目著力於中高端礦泉水生產研發銷售。

紅星新聞記者試圖聯系公司負責人雷某,截止到發稿電話並未接通。

■律師說法

商家存在違約消費者可要求賠償

李女士花了1萬元卻只收到3000多元的水,這是否構成違約?對此,紅星新聞記者諮詢了律師。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林小明律師認為,如果廠家是與消費者簽訂的買賣契约,突然中斷送水,同時也未對此進行協商解决或者退還相應費用,可以確定廠家的行為明顯屬於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對消費者進行賠付。

現在,廠家已經明顯違約並且有多起訴訟還處於失信被執行人的狀態,消費者要化解損失或者討回補償顯然並不現實。但是,消費者還是應當積極維護自身權益,通過法律途徑固定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認為,李女士所遇到的是一種類似於充卡消費的情况。與飲用水公司達成契约關係後,對方應該及時並在合理時間送水。“12海”這種行為實際上是變相的不履行契约,是一種違約行為,也是一種不誠信的行為。對消費者來說,一般有兩種維權管道:一是行政投訴,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或者工商局投訴;二是通過民事訴訟,以此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飲用水公司退還剩餘的費用,同時承擔違約對消費者造成的損失。

紅星新聞記者張肇婷實習生胡恒瑞

編輯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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