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歲的陳女士
有一比特同父异母的哥哥
和一比特同母异父的姐姐
案件詳情
陳女士的父母是一對再婚夫妻,分別與前任育有子女陳先生和李女士,婚後生育了陳女士。
2018年年底,陳女士的父親在其母親去世一年後也因病離世,在陳父過世後,其生前工作單位發放了死亡撫恤金20餘萬元。而陳女士也因這20餘萬元的撫恤金與兄長姐姐發生了衝突。
原來,陳女士的兄長姐姐在得知陳父原組織發放的死亡撫恤金被陳女士領走之後,向她提出了平分撫恤金的要求。但是陳女士拒絕了。陳先生和李女士認為,撫恤金是陳父生前組織根據有關規定給死者近親屬的一種補償性費用,應由死者的近親屬依法共同享有,作為陳父的近親屬,陳女士獨佔撫恤金侵犯了二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他們訴至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要求等額分割死亡撫恤金。
案件審理
在庭審中,陳女士提出自己的觀點。在陳父陳母婚後,陳女士一直是跟二人共同生活的,尤其是在陳母臥病在床的數年裏,只有她一人照顧。同時,陳女士還認為,死亡撫恤金應該由直系親屬享受,李女士與陳父並沒有血緣關係,且沒有贍養過老人,不應享受撫恤金。另外,由於二老數次生病住院,他們還借了將近7萬元錢用於老人的醫療費用,即便要分割撫恤金,也應該扣除債務之後再進行分割。
法院判決
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撫恤金是基於死亡產生的,系對死者配偶及直系親屬的精神撫慰,而非死者的遺產,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均享有分割撫恤金的權利。雖然陳女士提出李女士與陳父無血緣關係,但在陳父陳母結婚時,陳先生和李女士均尚未成年,且陳母在與前夫離婚時約定婚生女李女士由陳母撫養,囙此法院認定李女士與陳父形成了繼父女撫養關係,囙此,陳父的撫恤金應由三人共同共有。
雖然陳女士提出為陳父治病借款,撫恤金應用於償還債務,但撫恤金並非死者遺產,其用途也不應用於料理死者後事及償還其生前債務。由於陳女士在二老生前盡到了更多的贍養義務,與父母關係更為親密,陳父的過世對陳女士的精神造成的創傷更大,囙此法院酌定陳先生與李女士各分得撫恤金的30%,陳女士分得40%,就陳父陳母遺產及債務等問題,三人可另行在繼承案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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