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個人誠信積分管理辦法(試行)》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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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人意)近日,省發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省大數據管理局印發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個人誠信積分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有效期三年。《辦法》所稱的個人,指海南省內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常住人口,包括本省戶籍人員、已辦理居住證滿1年的非戶籍人員和在海南自貿港已繳納社保個稅等滿1年的非戶籍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