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急救機构不得因費用延誤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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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急救機构不得因費用延誤搶救市衛健委日前製定《北京市院前與院內醫療急救銜接工作管理辦法(2022年版)》,明確院前醫療急救機构和院內醫療急救機构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延誤對患者的搶救工作。院內醫療急救機构接到院前救護車轉運的患者後,應儘快轉移至備用急救平車,不佔用院前醫療急救機构急救設施設備。對於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者法定扶養人不具有扶養能力、無生活來源人員,院前醫療急救機构和院內醫療急救機构在實施救治後,可以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申請經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