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北京市司法行政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的政策解讀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規劃(2021-2025年)》《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等檔案也對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及全面推廣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制度提出要求。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決策部署及工作要求,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創新行政執法管道,探索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根據《關於全面推廣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制度的指導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2022〕2號)要求,結合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監管執法工作實際,市司法局製定了《北京市司法行政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以下簡稱《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