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楊興元獲國家賠償36萬元:一審被判15年二審改無罪

浙江楊興元獲國家賠償36萬元:一審被判15年二審改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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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楊興元申請國家賠償一案,决定向楊興元支付賠償金36萬。楊興元案始於2011年一起民事訴訟,他被浙江三級法院認定為債權人,但之後身份大反轉,被高安法院跨省以犯詐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處15年,二審改判無罪。楊興元因本案被刑拘後羈押645天,今年6月以人身權利受到侵犯為由申請國家賠償,並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