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將於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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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鄉村振興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為促進首都城鄉融合,《條例》規定,在編制分區規劃、鄉鎮域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時,應當整體籌畫城鎮和鄉村發展,統籌安排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城鄉產業發展、公共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等佈局。在保障農業用地方面,《條例》明確保障設施農業合理用地需求,將保鮮冷藏、晾曬存貯、分揀包裝、廢棄物處理、管理看護、農機庫房等輔助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合理確定用地比例和規模。另外,涉農區組織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加强城鄉區域統籌,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設用地名額,支持鄉村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