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發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教學區和學生活動區道路禁行機動車
海南日報訊(記者 張琬茜通訊員 金浩田)省教育廳、省公安廳聯合印發的《海南省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正式施行,進一步加強我省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維護校園安全穩定的教學秩序,有效推進校園道路交通的依法治理。
根據《規定》,校園內步行通道應與各建築出入口緊密銜接,構成安全、方便的步行網絡。校內機動車通行路徑應避免穿越教學區、運動區、宿舍區等學生集中的區域。學校內部停車區域規劃應與學校機動車出入口一體設計,减少機動車在學校內穿行。對於學生騎行自行車有停放需求的學校(不含小學及幼儿園),應合理設定相應停放區域。
各學校應當積極推進落實“人車分流”制度,對校園道路進行功能分區,根據校內車輛通行需求,分類實施車輛禁行、限行管理。其中,教學區、學生活動區的道路應全部設為禁行道路,禁止機動車通行、停放;辦公區、生活保障區確有車輛通行需求的道路應設定為限行道路,實施限時、限速管理,通行時間不得與學生主要活動時間重疊,通行速度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高等院校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
此外,學校可根據需要對校門、道路的通行範圍進行調整。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佔用、損壞交通設施,未經批准不得在道路上或路邊設定影響交通安全的廣告、宣傳欄等物品;不得擅自設定、調整或佔用校園停車位;不得擅自佔用校園道路與消防通道,因施工等確需臨時佔用道路的,應當報校內交通管理部門或專門人員審批。
《規定》提出,學校應實行入校查驗制度,禁止無關車輛和人員進入校園。高等院校可通過校園車牌、二維碼等管道自主構建針對在校師生、職工等相關人員的人車實名制度。嚴禁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在樓內,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充電,嚴禁將電動自行車電池拆卸後帶入室內充電;《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電動自行車的停放及充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規定》還對違規與交通事故處理提出具體要求。校園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應依職權對校內違規車輛進行及時處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違反本規定及相關規定的,學校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約談、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給予責備教育直至紀律處分。校內發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校園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或專門人員應維護現場秩序,積極救助、引導事故當事人,協助配合公安部門調查處理校園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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