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修訂草案)》。作為今年立法正式項目,此次修訂是條例實施以來第二次大修,吸收了近年來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新經驗、新成果,進一步鞏固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讓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更充分、更有保障。
引導各方力量參與法律援助
2001年出臺的《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是全國較早出臺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於2005年進行第一次修訂。修訂後的省條例已施行19年。
代表省政府作立法說明的省司法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我省法律援助工作還存在制度不够完善、服務供給不足、隊伍建設不健全、保障不够充分等問題,迫切需要通過修訂省條例,為相關問題的解决提供有力制度支持。
在拓展法律援助服務供給方面,修訂草案鼓勵和支持群團組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同時細化了群團組織參與、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法律服務資源跨區域流動等具體措施,引導各方力量參與法律援助。比如,鼓勵具備專業知識、技能以及法律知識的個人依法參與法律援助志願服務;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組織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和法學專業學生作為法律援助志願者,提供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等法律援助;鼓勵和支持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援助志願者等在法律服務資源相對短缺地區提供法律援助。
圍繞健全法律援助保障體系,修訂草案擬規定各級地方政府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完善動態調整機制。同時,省、設區市根據實際需要,依法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會,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等管道為法律援助事業提供支援。
進一步擴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範圍
為使更多困難群眾能依法獲得法律援助,修訂草案適當擴大法律援助範圍,在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方面,明確了經濟困難當事人可申請法律援助的14類事項,包括請求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請求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醫療事故、產品品質事故、建築物和物件損害事故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損害賠償;遭受校園欺淩的未成年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因居住權受到嚴重侵害主張相關權益等情形。
為進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門檻,修訂草案還提出4類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的情形,以及6類不受法律援助事項範圍限制的特殊人員。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的包括英雄烈士近親屬為了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三审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等。修訂草案突出對特殊困難群體的兜底保障,規定符合經濟困難條件的低收入人口、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重度疾病兒童、重度殘疾兒童、困難職工、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以及高齡、失能、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群體,不受法律援助事項範圍限制。
經濟困難新標準得到立法回應。現行條例規定“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但實踐中我省13個設區市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已全部調整為本地“月最低工資標準”,修訂草案將這一新標準上升為法規內容,進一步推動低收入群體法律援助全覆蓋,體現應援盡援的原則。
打通服務困難群眾“最後一公里”
此次條例修訂從法援網站建設、經濟困難狀況核查職責、維權成本降低等多方面予以規範。
修訂草案擬規定,法律援助機构根據工作需要,綜合考慮交通便利、羣衆需求等因素,可在城鄉社區以及有關部門、組織設定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聯絡點,就近提供解答法律諮詢,協助、引導、接收法律援助申請,開展法律援助文宣等服務。
修訂草案强化了法律援助機构對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進行核查的職責。因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如實說明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經濟困難狀況,然後由法律援助機构核查申請人的經濟困難狀況,並在核查管道、協助核查、免予核查情形等方面加以規定。同時,要求省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民政等部門建立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線上核查機制。
為進一步降低受援人維權成本,修訂草案擬規定受援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立案時應緩收訴訟費用。對方當事人勝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受援人的經濟困難狀況等情形决定减收、免收訴訟費用。受援人申請仲裁、公證、司法鑒定的,相關機構應當緩收、减收或者免收仲裁費、公證費、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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