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面推開“執破融合”,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高效出清僵屍企業加快盤活市場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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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省委省政府出臺《關於以控制成本為核心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圍繞政務環境、法治環境、要素環境、創新環境等方面出臺29條措施。

近日,省委省政府出臺《關於以控制成本為核心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圍繞政務環境、法治環境、要素環境、創新環境等方面出臺29條措施。其中,明確提出“提高破產辦理質效”“建立省市縣三級破產工作府院聯動機制”“設立破產財產解封處置平臺,提升處置效率和回收率”。

為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讓有價值的危困企業再度重生、沒有價值的僵屍企業快速出清,從今年3月起,四川全省法院全面推開“執破融合”管道。現時,全省首個市級法院的執破融合中心在遂寧中院成立,全省首個基層法院的執破融合中心在自貢市榮縣法院成立。什麼是“執破融合”,為什麼要實施?“執破融合”實施後帶來哪些新變化?

原有管道不能高效盤活資源要素

“‘執破融合’就是執行和破產兩個司法程式融合在一起。實施‘執破融合’的主要原因是,原有的‘執轉破’(執行轉破產)管道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僵屍企業破產週期過長等問題。僵屍企業破產週期長,難免會導致資源要素盤活效率低,不利於打造公平、高效、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省法院執行局副局長羅德才說。

羅德才介紹,在法律意義上,執行是個別清償程式,破產是概括清償程式,二者均具債務清償功能。在傳統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普遍採取的是“執轉破”管道。但是“執轉破”管道只是强化了執行與破產程式的前後銜接,未能突破程式界限。囙此,導致分屬執行和破產程式的法官在工作理念、辦案手段、人員調配等方面未能充分融合,往往出現“移不出”“立不了”“破不掉”的現象,從而制約兩項制度各自的優勢,不能充分發揮破產法律關於救助市場主體和清退僵屍企業的積極作用。

“就中基層法院的情况來說,分屬執行和破產程式的法官在工作理念、辦案手段等方面不一致表現得較為明顯。”遂寧中院民二庭庭長徐堂富告訴記者,執行局法官辦案以清償單人的債務為導向,即把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鎖定並執行來償還一個人的債務。但對破產法官來說,辦案以公平清償多人的債務為導向,需要把被執行人的財產清理後採取清算或重整管道一次性清償所有債務。

在現有“執轉破”管道下,不能充分發揮司法對市場主體的挽救功能。自貢榮縣法院執行局副局長歐橋鋒介紹,按照以前的流程,一個被執行企業可能要到執行不下去的時候才會進入破產程式。此時,企業基本上屬於無產可破或者核心資產在執行階段已經被處置完畢。如果這個企業屬於新興產業企業,本身還具有很大的發展潜力,一旦經過執行,在破產階段就不能實施重組進行挽救。“這樣會導致一批有潜力的企業‘死掉’,不利於經濟社會的發展。”

在實踐中,歐橋鋒總結出“執轉破”的三難——啟動難、推進難、找投資人難。“通俗地說,就是債權人不想破產、法官配合不到位、流程時間過長、找投資人不便。”

“大腦”可以讓執、破程式協調配合

如何破解三難?“執破融合”實施以後帶來哪些改變?

現時,遂寧中院的執破融合中心已運行2個多月。其間,徐堂富最大的感受是:有了一個讓執、破程式可以協調配合的“大腦”,清除僵屍企業的效率得到大力提升。

“最明顯的一點,就是破產程式可沿用部分執行程式的結果,避免程式空轉和資源重複消耗,節省了辦案時間。”徐堂富介紹,以前如果一個小型的僵屍企業走完執行、破產程式,全程至少需1—2年;現在,平均可以節約一半的時間。“在融合中心的協調下,分屬執行和破產程式的法官還可以進行相互配合和補充,提升程式運轉的效率。”

“在此基礎上,我們還實施了簡單案件‘當破則破、迅速出清’原則,對於簡單執行案件中的僵屍企業,法官通過對債權人進行釋法,讓其同意實施快速破產清算,從而為當地釋放出更多的土地、廠房等生產要素。”徐堂富說。

歐橋鋒也有類似感受。自貢榮縣法院成立執破融合中心後,成立了執破融合團隊,大家相互協調,效率得以提高。他介紹,對於簡單的案件,一方面他們允許破產程式可沿用部分執行程式的結果,一方面優化整個流程壓縮環節時間,提升執行效率。“我們剛剛辦理完成一起簡單的破產清算案件,全程用時6個月,這在以前是不可能的。”

“在對可挽救市場主體的識別上,我們正在建設精准識別資訊系統,以打通執行、破產兩個案件管理系統,從案件進入執行程式起就用資訊系統對市場主體進行識別。”歐橋鋒介紹,該系統根據相關經營要素把市場主體分成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類。其中,低風險的就是可以挽救的市場主體。“識別出來後,我們會根據與政府部門建立的聯動機制,積極進行挽救,保障相關權益方的利益最大化。”(記者張庭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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