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白渡橋下現大量死魚生物電場預警系統可防控莫讓“放生”成“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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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徐瑞哲通訊員徐淩

  4月19日上午,有市民反映外白渡橋下出現大量死魚,市水管處社會管理科回應,這可能是不當放生所致,現時死魚已打撈。針對放生,記者採訪了上海海洋大學海洋科學與生態環境學院副教授張旭光。

  張旭光說,放生要考量多方面因素。“一方面是魚本身的狀態,放生的魚來源複雜,魚本身可能不是很健康,換到新環境後產生明顯的應激反應,造成死亡;另一方面是環境因素,魚類的生存都有與之適應的環境因數,如溫度、鹽度、溶氧等,如果放生的環境與魚原本的環境差异很大,也會造成魚類的應激死亡。”

  “放生魚類死亡後,要及時清理。”張旭光指出,不及時清理,不僅會影響市容市貌,死魚還會腐敗,滋生細菌造成環境污染。同時,在這過程中也會造成水體中溶解氧的大量消耗,影響其他水生動物的健康,甚至會對人類健康也產生間接危害。

  “我們要提倡有組織的增殖放流活動!”張旭光介紹,有組織的放生指的是有漁業管理部門和科學研究組織共同參與的科學放生,這需要基於放生水體環境因數的時空特徵、漁業資源特徵、放生魚類的感覺行為發育特徵、環境生理適應性等方面的全面認識和理解。同時,還需要管理部門對放生魚類的來源和健康狀態進行跟踪監管。而普通羣衆自發放生活動在時間、地點甚至物種上都具有隨意性,這種放生不僅造成魚類的大量死亡,而且很有可能因物種的不適,造成入侵種的引入,導致生態結構的改變。

  “一般來說,放生活動適宜在水域範圍開闊、水質環境優良、生物餌料充足的區域開展。”張旭光強調,放生的必要性和科學性需要經過全面的調查:放生的季節和時段,魚類的適宜個體大小或發育階段,均建立在魚類的感覺行為和環境因數匹配性研究基礎上,不同的魚類應當有各自適宜的放生季節、時段。而且,放生的生物首先是本土種,尤其是對食物網的結構不會造成較大破壞性的魚類,如一些肉食性攻擊性强的魚類不建議放生,還有一些非本土種,或已經明確為入侵種的生物也不能放生,放生前需要諮詢漁業管理部門或科學研究組織。

  對於一些非漁業部門組織的放生計畫,首先要向漁政部門申請報備,在得到許可的情况下,需要在主管單位的監管下,完成放生時間、地點和放生魚種等相關方案的審批。對於放生的個體大小和數量,要依據漁業研究部門提供的建議進行,不能超出環境的承載。

  現實中,由於羣衆的自發放生往往隨意性較大,存在一定的監管難度。“一些人員密集的區域,有熱心羣衆的監督,可以在第一時間發現或制止非法的放生活動。對於其他相對隱蔽的區域,可以建立基於生物電場的預警系統,通過環境中生物電場強度的變化來預警水域中魚類數量突發性新增,或魚類行為的異常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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