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准(試行)》近日發佈,明確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與體育中考等掛鉤,以防製造社會焦慮;不得以任何形式開設學科類課程內容。
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堅持“健康第一”導向,抵制“應試體育”思維,以提高身體素質、增強體質健康、提升運動技能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考慮不同體育項目特點,遵循不同年齡段兒童青少年身心發展規律,科學製定與其培訓專案及培訓對象相對應的大綱和計畫。培訓時間不得和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衝突,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時30分。
同時,培訓機構應堅持公益内容,根據培訓成本、市場供需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控制調價頻率和幅度;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
按照《標准》,室內培訓不得使用居民住宅作為培訓場所。培訓場地應達到國家規定的開放條件與科技要求,符合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的相關規則,體育器材應達到國家相關產品標準。
培訓機構還應配備與自身規模相適應的執教人員,按照體育項目特點和培訓規模控制營員與執教人員配比。其中,執教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高等教育學歷或中等以上職業教育學歷,持有體育教練員職稱證書、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證書、體育教師資格證書等至少1種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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