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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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南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辦法》政策解讀一、出臺背景及必要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制度安排,在設計之初主要是為了解决城鎮組織職工的住房問題。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互聯網科技的廣泛應用,當前我國以個體經營、自由職業、非全日制等新業態靈活就業群體有2億人之多,而我省也約有300萬靈活就業群體,該群體也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海南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及必要性

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制度安排,在設計之初主要是為了解决城鎮組織職工的住房問題。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互聯網科技的廣泛應用,當前我國以個體經營、自由職業、非全日制等新業態靈活就業群體有2億人之多,而我省也約有300萬靈活就業群體,該群體也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為更好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作用,2021年開始住建部陸續在重慶、成都、廣州、深圳、蘇州、常州、武漢、濟南、青島、昆明、湖州、包頭、晋城13個都市開展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工作,除13個試點城市外,其他城市也陸續出臺相關制度辦法。我省雖然已開展靈活就業人員繳存、選取與貸款業務,但存在制度支撐不够、社會知曉率不高、覆蓋靈活就業人群不廣等問題,為落實好住建部工作要求,更好支持自貿港百姓解决住房問題,出臺《海南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政策依據

(一)《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第一條明確“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二)《“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國發〔2021〕29號)第九條第三款指出“健全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制度和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推進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

(三)《“十四五”公共服務規劃》(發改社會〔2021〕1946號)第四章第一節指出“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範圍,多措並舉促進組織依法繳存,鼓勵靈活就業人員參與住房公積金制度”。

(四)住建部監管司《關於印發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政策措施的通知》提供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政策工具箱。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33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說明了製定本《辦法》目的依據、靈活就業人員定義、適用範圍、繳存原則以及管委會與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的職責範圍。

(二)第二章“繳存”規定以簽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協定管道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對繳存基數與比例範圍、基數與比例調整、繳存身份轉化、計息以及轉移接續等相關內容做出規定。

(三)第三章“選取”主要對選取做出相關規定,明確選取使用範圍與使用條件。

(四)第四章“貸款”主要對貸款辦理、逾期管理及失信懲戒等做出相關規定,重點明確貸款對象、申請條件、還款方式等內容,並對失信行為的懲戒處置管道進行說明。

(五)第五章“政策支持”明確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享受個人所得稅依法扣减、繳存補貼的政策支持,同時明確繳存補貼的標準和管理規定。

(六)第六章“附則”明確《辦法》的解釋部門、施行時間及檔案有效期限。

四、涉及範圍

年滿16周歲以上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在本省以個體經營、非全日制、新業態等管道就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靈活就業人員,可按照《辦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選取與使用業務。

五、注意事項

(一)《辦法》施行後,靈活就業人員須繳存滿12個月方可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辦法》實施前仍可執行連續繳存滿6個月申請貸款的規定,存量靈活就業繳存人員應結合實際情況,合理安排辦理時間。

(二)《辦法》施行後,靈活就業繳存人員連續4個月未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系統將自動終止其繳存業務,靈活就業人員應確保付款銀行卡帳戶正常且餘額充足,以避免扣款不成功導致繳存業務被終止。

六、惠民利民舉措

(一)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依據國家稅收相關規定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靈活就業人員按月、按季連續繳存滿12個月或按年繳存資金留存滿12個月且未辦理公積金貸款的,對12個月的累計繳存額按年利率1%計提繳存補貼至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連續補貼3年,已補貼的繳存額不重複補貼。

(三)靈活就業人員在我省無未結清公積金貸款的,在終止繳存滿半年後可全額選取本人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四)靈活就業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符合首套或二套公積金貸款認定標準的,按照《辦法》規定申請辦理。

七、新舊政策差异

(一)繳存管道差异

《辦法》實施前,靈活就業人員只能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辦法》實施後,為更好滿足靈活就業人員收入特點,除可按月繳存外,還可按季、按年管道靈活繳存。

(二)貸款政策差异

《辦法》實施前,靈活就業人員連續足額繳存滿6個月可申請公積金貸款。《辦法》實施後,靈活就業人員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滿足“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並且繳存帳戶為正常狀態”的條件。

(三)選取政策差异

《辦法》實施前,靈活就業人員只有符合購建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租住自住住房、退休、死亡等情形才能選取住房公積金。《辦法》實施後,除可按實施前情形選取外,在我省無未結清公積金貸款的,在終止繳存滿半年後可全額選取本人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四)中斷繳存處理

《辦法》實施前,對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存未做明確規定。《辦法》實施後,對連續4個月未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系統將自動終止其繳存業務。

(五)繳存補貼政策差异

《辦法》實施前,靈活就業人員繳存沒有補貼政策;《辦法》實施後,靈活就業人員連續繳存滿12個月且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對12個月的累計繳存額按1%年利率予以補貼,連續補貼3年,已補貼過的不再補貼。

八、問題解答

問題一:我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範圍。

答:年滿16周歲以上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在本省以個體經營、非全日制、新業態等管道靈活就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各類人員,均可自願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在本省靈活就業的港澳臺人員,擁有永久居留權或取得工作許可的外籍人士,可參照本辦法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問題二:靈活就業人員通過哪些通路申請辦理繳存?

答:靈活就業人員可通過“海易辦”手機APP、海南省政務服務網線上通路申請辦理,也可在我省各市縣住房公積金服務大廳、各市縣政務服務中心住房公積金視窗申請辦理。

問題三:靈活就業人員的月繳存額如何確定?

答:靈活就業人員的月繳存金額為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其中,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參照我省組織繳存職工標準,在規定的範圍內自行選擇。繳存基數不低於所在市縣最低月薪水標準,不高於所在市縣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繳存比例不低於10%,不高於24%。

例:以海口市為例,當前最低繳存基數為1830元,最高基數為25641元,海口地區的靈活就業人員在此區間內可根據自身收入情况自主選擇繳存基數進行繳存。比如選擇繳存基數6000元,繳存比例為10%,則月繳存額為600元;選擇繳存基數10000元,繳存比例為20%,則月繳存額為2000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靈活就業人員的繳存基數未超過本人所在市縣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現時海口地區上一年度社平工作為8547元),無需提供收入證明材料,超過的應提供收入流水或納稅證明材料。

問題四: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哪些管道?

答:靈活就業人員採用委託代扣的管道進行繳存,由公積金管理局按靈活就業人員開戶起始繳存的當月起扣繳,每個月20日為固定扣繳日,無需人工轉帳匯款,開戶之前月份不予補繳。

靈活就業人員根據自身收入情况,可選擇按月、按季或按年三個不同頻率繳存。選擇按月繳存的,每月扣繳當月繳存額;按季度的,一次性扣繳3個月繳存額,後續每3個月扣繳一次;按年度的,一次性扣繳12個月繳存額,後續每12個月扣繳一次。

問題五:靈活就業人員付款銀行帳戶資金不足導致當月劃款失敗的,能否會補扣?

答:靈活就業人員開戶繳存後,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因帳戶餘額不足、帳戶被凍結等原因在約定扣繳日扣繳失敗,或開戶繳存時間已超過當月扣繳日的,將自動延續至下個月的扣繳日對累計欠繳金額一次性扣繳,連續4個月扣繳不成功的,將自動終止繳存,欠繳金額不予補繳。

問題六:靈活就業人員能否調整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

答: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實際收入水准變化,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規定範圍內,每個自然年度可申請調整一次。

已辦理公積金貸款的靈活就業人員,調整後的月繳存額不應低於申請公積金貸款時的月繳存額或月還款額。

問題七: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公積金有利息嗎,還有其他優惠措施?

答: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個人帳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其利率與組織職工一致,年化利率為1.5%。

而且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享有額外的繳存補貼。即靈活就業人員按月、按季連續繳存滿12個月或按年繳存資金留存滿12個月,對12個月的累計繳存額按年利率1%計提繳存補貼至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繳存補貼期限最長為3年,已補貼的繳存額不重複補貼;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累計繳存不滿12個月的,不享受繳存補貼。

例:靈活就業人員月繳存額1000元,連續繳存滿12個月後,其累計繳存額為12000元,則計提繳存補貼為120元;若連續繳存滿3年,則可累計補貼360元。

問題八:靈活就業人員符合什麼條件可申請選取住房公積金?

答:靈活就業人員符合購買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租房、退休、死亡等選取情形的,可按照本省住房公積金選取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選取業務。

此外,還有一條專門為靈活就業人員開展的靈活選取政策,即靈活就業人員在我省無未結清公積金貸款的,在終止繳存滿半年後可全額選取本人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問題九:靈活就業人員在公積金貸款方面與組織職工有何區別?

答:靈活就業人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期限、利率、還款能力計算標準、貸款額度、辦理流程、貸款擔保及貸後管理等事項與組織職工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靈活就業人員申請貸款時,應已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且繳存帳戶為正常狀態,其中:從本省組織繳存轉為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連續繳存時間可合併計算;從异地繳存轉為我省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連續繳存時間可合併計算,同時還應滿足在我省連續足額繳存6個月(含)以上。

問題十: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公積金貸款後,如何償還貸款本息?

答:靈活就業人員使用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應採用對沖管道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公積金貼息貸款或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應採用約定選取管道償還貸款本息。若月還款額超出借款人月繳存額的,超出部分可從其還款銀行帳戶中劃扣。

問題十一: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公積金貸款後停繳公積金或不按時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有什麼處理規定?

答:靈活就業人員存在辦理公積金貸款後停繳、逾期還款等失信行為的,省公積金管理局有權按照海南省住房公積金信用管理有關規定實施失信評估管理,並向海南自由貿易港信用資訊平臺推送失信資訊,適時開展聯合懲戒。同時,對連續逾期還款的,我局將採取簡訊、電話、上門、劃扣保證金等管道進行催收,連續逾期達到6個月(含)以上的將提起司法訴訟。

問題十二:靈活就業人員找到工作單位後,靈活就業繳存帳戶如何處理?

答:靈活就業人員在省內找到工作單位後,應先終止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再由工作單位為其辦理職工繳存;職工在外省工作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先終止本省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後,再申請將其靈活就業人員帳戶轉移至外省帳戶接續繳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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