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臺藥品安全責任約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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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安全責任約談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近日印發,對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市、縣人民政府或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或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管行政相對人,省藥監局將依職責約見組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指出問題、給予告誡、明確要求、督促整改。

海南日報訊(記者 李夢瑤)《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安全責任約談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近日印發,對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市、縣人民政府或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或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管行政相對人,省藥監局將依職責約見組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指出問題、給予告誡、明確要求、督促整改。

《辦法》列舉了未及時消除行政區域內重大藥品安全隱患導致發生重大藥品安全事件等6種約談市縣政府情形,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導致本區域發生較大藥品安全事件等7種約談市縣藥品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情形,以及研製、生產、經營、使用過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消除等7種約談行政相對人的情形。

《辦法》明確,被約談組織應按照整改要求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整改報告。對市縣政府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任約談情况和整改情况將納入藥品安全評議範疇;對行政相對人的責任約談情况和整改情况將納入其信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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