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胡幸陽舒抒洪俊傑
新形勢下,扎實做好今年經濟工作、推動高品質發展離不開營商環境的持續優化。唯有以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為準繩,才能更好吸引和集聚海內外企業,充分激發企業內生動力和內在潜力,以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新成效為國家發展大局作出新貢獻。全國兩會上,圍繞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三個維度,代表委員們紛紛建言獻策。
釋放市場活力
優化營商環境,就是要為經營主體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更加便利的條件和服務,不斷釋放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許多代表委員提到,營商環境好不好,評估權應在廣大經營主體手中。囙此,制定出臺的政策要能切切實實幫助經營主體解决具體的問題和困難。
“從經營主體的視角看,這些年,全國各地的營商環境越來越好。”全國人大代表、威達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周桐宇說。“但在全球經濟下行的大環境下,許多企業遇到了困難。政府要找到準確的發力點,更貼近企業的真實需求,更好地服務支撐企業轉型、發展。”
周桐宇認為,新興產業起步發展、產業集群的打造,需要更大力度的支持政策。她著重提到,對民營孵化器、產業園的支持仍有所欠缺。“民營的孵化團隊與初創企業間有著天然的關聯,他們的發展邏輯、話語體系都是相通的。”周桐宇說,“如果能幫民營園區找到永續的發展模式,扶持起更多的民營園區,將有助於催生一批優質的科創企業。”
全國政協委員、德勤中國主席蔣穎在過去一年的調研走訪中發現,近年來中國在科研領域的投入雖然持續新增,但是科技研發投入對經濟增長的驅動作用還不够顯著。
在蔣穎看來,創新體系的運轉效率不高是主要原因,其中,市場主體的功能不足是關鍵因素。她建議,政府引導基金應起到更充分的帶動作用,帶動社會風險投資加大對“專精特新”企業的投資支持力度,為中小企業的永續研發增添動能;金融監管部門要起到更積極的作用,持續完善企業上市、企業間收並購管理辦法、優化社會資本的市場化退出通路。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社會科學院黨委書記權衡提到,近年來全球陸續出現“科技回歸都市”的趨勢,上海等地應著力提升科創人才競爭力排名、勞動生產率、經濟密度等名額,加强基礎研究策源能力;推動中心城區和郊區優勢互補,把發展落差的“勢能”轉變為協同發展的“動能”,為科技企業和科技人才構建適宜生長的環境。
法治穩定預期
多位來自企業界的代表委員提出,經營主體期待一個穩定透明可預期的政策環境,營造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的法治環境。
全國政協委員,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王煜說,“為貫徹落實總書記‘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的重要訓示,必須加快為民營經濟立法,讓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穩定民營經濟信心等方面的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以及經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規,通過立法管道固定下來,發揮法律具備的穩定性、長期性和執行力,為企業樹信心、立恒心。”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評估諮詢集團董事長樊芸,全國政協委員、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夥人呂紅兵等同樣關注民營經濟立法的議題。他們都提到,高品質推動民營經濟促進法立法,首先要解决公平競爭的問題。
樊芸說,在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合作中,有時會出現國有企業“高高在上”、民營企業“低人一等”的誤解。“應當消除這樣的錯誤觀念,從立法到機制,建立一個包容、寬鬆的發展環境,真正做到平等對待各類經濟主體。”
呂紅兵則表示,要關注平等准入問題,特別是在公共資源交易,例如政府採購、招投標、土地及礦產權出讓以及國資民資混改等方面,不設門檻,解决民營企業參與市場的“玻璃門”問題;禁止限制競爭及壟斷行為,對於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等提出要求、作出規範,解决民營企業市場競爭的“旋轉門”問題。
法律法規製定和執行的一致性、協同性、可預期性,也是法治化環境的重要評估標準。蔣穎建議,首長部門對較為寬泛的法律法規表述作出更細化、易操作的規定,减少和避免地方政府的擴大解釋;同時,加快更新相關司法解釋,加大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發佈力度,明確標準尺度,從而提升法律法規執行的全國一致性。
對接國際規則
為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提升國際核心競爭力,吸引海內外一流企業、一流人才,更好配寘全球要素資源,還要加强與國際通行規則對接,持續推進高水准對外開放。
“如果在規則、標準的層面與國際通行標準‘對標不足’、缺乏‘介面’、無法融入的話,既削弱對外資的吸引力,也會削弱自主制度創新的成效。”全國政協委員、東亞銀行聯席行政總裁李民斌說。
他建議,須重視國際規則、國際慣例在國內具體司法案例中的應用及統一性,也希望能讓外資有更多機會主動參與規則完善和政策制定的過程,“可考慮建立基於互聯網統合的資訊共用和交流平臺。”
在王煜看來,近年來,以《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為覈心的法治化營商環境體系取得了一系列新成就,但在國際商事仲裁方面,還存在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完善,和歐美成熟的法律體系相比較,缺少一些專業領域細分行業的法規條文,亟待完善。王煜表示,上海應發揮“先行先試”作用,圍繞“五個中心”建設進一步加強相關專業領域的法規體系建設,設定更多專業法庭、仲裁庭,爭取和樹立我國在國際規則製定中的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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