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辦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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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對《海南省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進行修訂,調整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範圍,明確可以入市的土地僅限於存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根據本輪試點“不能通過農用地轉為新增建設用地入市”的要求,《試點辦法》調整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範圍,明確可以入市的土地僅限於存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海南省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辦法》修訂
可入市土地僅限存量地

海南日報訊(記者孫慧實習生吳琦)日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對《海南省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進行修訂,調整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範圍,明確可以入市的土地僅限於存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根據本輪試點“不能通過農用地轉為新增建設用地入市”的要求,《試點辦法》調整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範圍,明確可以入市的土地僅限於存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同時,根據自然資源部最新檔案規定,明確可以結合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將零星、插花小塊存量集體建設用地整治歸併為大塊宗地入市。

《試點辦法》將試點範圍縮小在文昌市,同時考慮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要求,明確其流轉對象嚴格限定為本市擁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未享受宅基地分配或者自願退出已有宅基地的人員,每戶只能購買一處。通過出讓管道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自有住宅的,以及再次流轉的,不得再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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