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5日,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條例將於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加快建設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是黨中央賦予北京的重大戰畧任務。條例是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保障法”,緊緊圍繞“建設一個什麼樣的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怎麼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作出規定,明確了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的建設目標、建設原則、規劃布局、體制機制和制度措施,為高品質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提供法制保障。
條例是北京科技創新的“基本法”“促進法”,堅持以“放權賦能、鼓勵創新、穩定預期”為根本價值宗旨,表明了制度化支持創新、促進創新、激發人才最大效能、營造優良創新生態的基本立場和態度,規定了促進科技創新的基本制度,既固化已有經驗,也為改革探索留有空間,具有較强的可操作性。
條例是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法制保障的“框架法”,較為全面地規定了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主要方面,為構建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法制保障體系搭建了基礎框架。
立法背景和重要意義
製定條例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訓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親自提出、親自謀劃、親自推動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北京並發表重要講話,明確了北京“四個中心”的都市戰畧定位。2022年,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統籌推進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區域科技創新中心建設。2022年10月和2023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就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兩次作出重要批示;2023年5月,在深入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座談會上指出:“要加快建設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高水准人才高地,著力打造我國自主創新的重要源頭和原始創新的主要策源地”。
製定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將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國家重大戰畧要求,以立法形式明確為全市人民一體遵循的目標、原則和制度規範,體現了北京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也將凝聚更廣泛的社會共識,統籌全社會創新資源,形成加快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的强大合力。
製定條例是落實首都都市戰畧定位,推進“四個中心”功能建設和高品質發展的必然要求。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是“四個中心”功能建設的重要內容,是“五子聯動”支撐首都高品質發展的“第一子”。市委堅持系統謀劃、整體推進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工作,製定了一系列政策檔。市第十三次黨代會提出,加快形成國際科技創新中心,著眼更好服務創新驅動發展等重大國家戰畧,努力建設成為世界主要科學中心和創新高地。
製定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將市委加快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頂層設計,轉化為建設目標、建設原則、規劃佈局、體制機制改革、創新活動支持、創新生態建設等具體要求和法定內容,將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更好結合,以立法引領推動保障規範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有利於更好服務“四個中心”功能建設,支撐首都高品質發展。
製定條例是固化改革經驗、解决突出問題、構建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法制保障體系的現實需要。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是一項全域性的系統工程,主體多、層級多、領域多、環節多,需要構建符合科技創新規律和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形成規律的創新治理體系和法制保障體系,以法治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支撐構建具有全球競爭力的開放創新生態。
近年來,圍繞創新發展和科技領域改革需求,市人大常委會製定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推進京津冀協同創新共同體建設决定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規;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出臺了系列政策檔。但這些法規和政策檔,大都針對特定領域、特定區域或者科技創新的特定環節,對構建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法制保障體系而言,本市需要一部統領性、基礎性的地方性法規。
製定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明確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四梁八柱”,有利於構建並不斷完善以條例為統領、以專項法規為支撐、以相關規範性檔為重要組成部分的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法制保障體系,發揮法制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為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提供系統的、持續的法制保障。
立法過程
市人大常委會於2023年年初將製定條例列入立法計畫。2023年9月,條例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9月、11月、12月,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三次審議;12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條例草案的議案。2024年1月,市十六届人大二次會議經兩次審議,表決通過條例。
加强立法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組建市級領導任雙組長的立法領導小組,市人大法制辦、教科文衛辦和市司法局、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組建立法工作專班,集中開展起草工作;市委常委會專門聽取立法工作情況彙報。考慮到該項立法涉及面廣、意義重大,為更廣泛凝聚全社會共識,經報市委同意,將條例草案提請本次大會審議。
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要求。在起草和審議階段,反復梳理制約科創中心建設的堵點卡點問題,聽取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科研人員等各類創新主體,政府部門、專家學者、基層立法聯系點等各方面意見;向科技部、中國科學院等國家組織徵求意見;在市人大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通過科技代表小組、代表履職平臺、代表會前集中活動,多次徵求市人大代表意見;在市政協開展立法協商。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對條例草案不斷修改完善。
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七章七十六條,分為總則、戰略規劃與建設佈局、創新主體與創新活動、創新人才、創新生態、國際開放合作、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明確建設目標、建設原則、領導體制。規定科創中心建設以加快形成世界主要科學中心和創新高地為目標,堅持黨的領導、構建創新體系、發揮人才第一資源作用、發揮各類創新主體作用;完善領導體制,促進部市區三級聯動。
明確戰略規劃與建設佈局。規定科創中心建設堅持以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三城一區”為主要平臺,明確科創中心建設各層級規劃的編制和落實要求;規定加强統籌,建立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統籌發展機制,健全“三城一區”統籌聯動和融合發展機制,服務保障國家戰畧科技力量建設;明確科研佈局和產業佈局要求。
明確創新主體和創新活動支持措施。對創新主體,規定擴大高校、科研機構在經費使用、編制使用、崗位設置、績效考核等方面的自主權;强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完善企業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建立科技企業梯次培育機制,支持企業參與決策諮詢、提出創新需求、牽頭組織科技計畫項目。對創新活動,規定加大財政對基礎研究的支持力度,建立統籌資源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的機制,完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制度;按照包容審慎原則創新監管機制,建立首購、訂購風險分擔與激勵機制,加强應用場景建設,促進新產品新服務的研發應用。
明確創新人才支持措施。加强創新人才的培養、引進、激勵和服務,規定有關部門製定人才支撐保障措施,製定急需緊缺創新人才目錄,完善職稱評審體系,支持人才流動,為創新人才提供住房、醫療、子女就學等方面的便利服務,完善創新人才引進落戶政策。
明確構建良好創新生態。規定持續優化政策環境,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加强金融支持,引導創業投資機构集聚發展,培育壯大天使投資人群體,支持商業銀行開展科技信貸,支持保險機構開展服務科技企業的保險業務,支持科技企業上市融資;推進資源開放共亯,規定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儀器設備向社會開放,加强公共數據開放共亯,推動建設科技文獻和資料共用平臺;加强科技安全、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等方面的科技治理。
明確加强國際開放合作。規定支持開展國際科技交流合作,舉辦中關村論壇,國際科技組織在京設立代表機構,科技社團吸收外籍創新人才為會員;建設高品質人才社區,提升公共配套服務水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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