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閑樂
昨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上海市長興島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原專職副主任顧佾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顧佾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50萬元;對顧受賄所得財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顧佾利用擔任上海奉賢南橋新城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後更名為上海奉賢新城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組織和個人在承接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96萬餘元。
上海二中院認為,顧佾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顧佾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顧佾具有坦白情節、如實供述罪行、真誠悔罪、在家屬的幫助下全額退繳違法所得,减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上述犯罪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决。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