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廈門12月19日電2023年12月19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張本才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本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張本才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0年,被告人張本才利用擔任檢察日報社黨委書記、社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影視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主任,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組織和個人在土地開發、企業經營、轉業安置、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832萬餘元。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本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張本才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全部贓款贓物已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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