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丹璐
上海市政府辦公廳近日轉發市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制訂的《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實施辦法》總體上延續了上一輪政策安排,但“綠牌”申領門檻有所提高。
《實施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具體來看,《實施辦法》對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的申領要求有以下三處修訂:
一是調整部分個人用戶的申領要求。對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來滬人員,由上一輪政策要求“申請之日前24個月內累計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滿12個月”,調整為“申請之日前36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
二是調整申請個人擁有車輛條件,由上一輪政策要求“個人名下沒有使用本市專用牌照額度登記的新能源汽車”,調整為申請人名下既“無使用本市專用牌照額度注册登記的新能源汽車”,也“無非營業性客車額度證明”,還“無使用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注册登記的機動車(不含機車)”,通俗地講,就是要求個人名下“既無新能源車,也無燃油車(滬C號段車輛除外)”。
三是調整單位使用者申領要求。對單位使用者申領新能源汽車牌照,在上一輪政策要求“信用狀況良好”基礎上,新增“在本市繳納的職工社會保險人數超過5人或申請之日前1年在本市連續繳納稅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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