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修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對標世行新指標體系深化改革明確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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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王海燕見習記者呂佳

  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上海市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决定》,將於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閻銳表示,“此次修正,既是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優化營商環境最新部署的需要,也是結合世行新的評估體系,固化完善本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經驗做法,持續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的需要。”

  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新要求,此次修法支持企業等經營主體開展環境、社會和治理等可持續發展實踐,明確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等;建立企業知識產權海外應急援助機制,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體系等;完善了財政資金類惠企政策的相關規定,有序推動直接惠企政策直達快享。

  為優化中小企業融資環境,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貸款難問題,此次修法要求優化中小企業信貸產品,提高融資對接和貸款審批發放效率。並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涉訴資訊澄清機制,避免金融機構因獲取資訊不全而作出誤判,影響對中小企業的正常貸款。

  閻銳表示,此次修法的一大特點是,對照世界銀行新一輪評估名額中的監管法律框架評分點,結合本市優化營商環境需求,作出相關制度性設計。

  其中包括明確推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服務可靠性監管計畫,實施“水電氣網”聯合報裝;健全糾紛化解相關制度安排,推行勞動糾紛調解優先,建立涉外商事糾紛調解、仲裁、訴訟一站式解决工作機制,明確商事調解員名册、利益衝突披露和回避等規定;完善了司法審判機制和辦理企業破產相關規定,要求各級法院發揮庭前會議機制功能,新增了公司管理層忠實、勤勉義務,避免企業狀況繼續惡化和財產減損,以及破產管理人履職等規定。

  此次修法注重固化完善本市最新的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經驗成果,一份報告替代以往一摞證明,就是針對企業痛點、難點,本市推出的系列優化營商環境改革舉措之一,此次修訂予以入法固化。條例修正案明確,專用信用報告可以替代有無違法記錄證明。

  此次修訂入法的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經驗成果,還包括提升經營主體登記等事項辦理便利度,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等;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體制改革,細化建築師負責制和住宅工程質量潜在缺陷保險制度,完善區域評估制度等;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明確行政執法檢查計畫應當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組織在實施相關執法行為時應當審慎適用列舉式條文中的兜底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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