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司法機构創新引入“林業碳匯”管道進行生態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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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於我們的疏忽破壞了生態環境。我們願意接受調解,並自願購買‘林業碳匯’修復生態……”

我省司法機构創新引入“林業碳匯”管道進行生態修復
被砍的樹又“種”上了

海南日報記者計思佳鄧海寧

“由於我們的疏忽破壞了生態環境。我們願意接受調解,並自願購買‘林業碳匯’修復生態……”

近期,省一中院在瓊海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宗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庭審中,瓊海某建材公司表達了要調解的意願,自願認購2500餘噸“林業碳匯”替代履行生態服務功能損失,並當庭履行。這是我省首例適用購買“林業碳匯”作為替代履行生態損害賠償責任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17年5月至2019年期間,瓊海某建材公司在未申請辦理臨時使用林地許可手續和砍伐許可手續的情况下,在租用地上砍伐了橡膠樹、檳榔樹等附著物,非法占地面積32.33畝。據此,省檢一分院向省一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由於瓊海某建材公司已取得臨時使用該林地許可,採礦生產處於合法狀態,不宜也不能在原地“補植複綠”修復生態環境。經過反復研討,我省司法機构創新引入“林業碳匯”的管道進行生態修復。

“海南森林覆蓋率高,傳統的‘補植複綠’往往無法找到適合種植的地點,導致判决內容難以執行或無法有效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省一中院環資庭庭長王東史介紹,自國家提出“雙碳”目標以來,該院積極理順“林業碳匯”與生態修復性司法的銜接,創新適用“林業碳匯”作為替代性修復管道,推動“林業碳匯”損害賠償機制的全面適用,“這種管道既解决了補植複綠‘執行難’,又有效實現生態系統修復,有助於‘雙碳’目標實現,更契合全面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

海南省林業科學研究院進行碳减排量推算,該公司應支付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約25.05萬元及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4.7萬元,可通過認購“林業碳匯”管道替代履行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賠償責任。

更新一種觀念、探索多種方式,讓定罪處罰後生態環境仍然難以恢復的尷尬局面不再上演。除了購買“林業碳匯”讓被砍的樹重新“種”上,進行增殖放流也是修復生態資源的有效管道。

今年6月15日,省一中院聯合多家組織在文昌市翁田鎮湖心港舉辦非法捕撈公益訴訟增殖放流活動。活動現場,在公證員的現場監督下,12萬尾黑鯛、12萬尾紫紅笛鯛、12萬尾卵形鯧鯵魚苗及31.12萬尾斑結對蝦被有序投放到大海中。

“此次增殖放流的部分資金來源於我院2022年審結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該活動對改善海域生態環境、恢復漁業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省一中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黃一哲介紹。

近5年資料顯示,省一中院貫徹修復理念探索恢復性司法,判處生態修復費用超734萬元,已補植複綠59293株,複墾土地241.2畝,增殖放流魚蝦苗超205萬尾,購買“林業碳匯”2774.43噸。

“接下來,我院將繼續探索有利於受損環境恢復的裁判和執行管道,築牢生態安全屏障,切實保護生物多樣性、自然原真性、系統完整性,為海南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提供堅實的司法保障。”省一中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海南日報海口10月12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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