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經國家醫保局稽核,新增及動態調整部分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二、目標任務
一是支持本市醫療技術創新發展,新增相關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二是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及各方建議,動態調整部分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三、涉及範圍
本市公立醫療機構。
四、主要內容
一是新增“唾液胃蛋白酶測定”等15項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由公立醫療機構按要求製定試行價格,並向市醫保局備案。
二是動態調整“攝護腺特异性抗原測定”等35項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其中項目價格為最高指導價格,下浮幅度不限。
同步明確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報帳政策。
三是為優化本市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同步廢止35項現行相關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相關對應項目已經規範調整後出臺。
四是要求各公立醫療機構嚴格按照價格政策規定和臨床診療規範向患者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費用;要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嚴格規範自身價格行為;要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通過多種方式公示醫療服務專案、價格及服務規範等內容,落實好住院費用清單、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
五是要求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落實責任。要積極做好政策文宣解釋,密切關注政策執行情况,跟踪政策實施效果;要切實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和醫德醫風教育,規範醫務人員服務行為,不斷提高服務質量;要指導醫療機構加强內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主動做好控費工作,及時解决醫患衝突。
六是明確國家或本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禁止臨床使用的醫學診療科技,不適用本市各項價格政策。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3年6月23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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