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近日發佈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調整提高我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按照相關規定,領取期限處於第一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1600元提高到1680元;領取期限處於第十三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1560元提高到1640元。
在其他待遇標準方面,2023年6月1日後(含6月1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月計發標準由960元提高到1008元。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申請領取最多不超過12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按照營業執照發照時間一次性計發失業保險金。發照時間在2023年6月1日後(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發照時間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經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申請領取最多不超過12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按照靈活就業登記時間一次性計發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2023年6月1日後(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失業保險關係跨省轉移接續,申請時間在2023年7月1日後(含7月1日)的,按新標準確定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申請時間在7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確定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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