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寧出臺實施意見加强游泳場所未成年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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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終對張某判處有期徒刑5年半,並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從事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訓練、看護等特殊職責的職業。各游泳場所禁止錄用有性侵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

  記者王閑樂

  在辦理一起游泳教練猥褻多名小女孩的刑事案件之後,“六一”國際兒童節前夕,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區法院、區體育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區文化和旅遊局5家組織聯合會簽《關於加强游泳場所未成年人保護實施意見(試行)》,要求游泳行業加强自律落實社會保護責任,共同提高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護和游泳場所管理水准。

  這起猥褻兒童案中有4名被害人,均為9歲至10歲的女孩。她們報名參加了一個游泳班,張某是教練。在學游泳的過程中,張某經常有意無意碰到她們的隱私部位。一開始,女孩們沒有在意,認為游泳教學不可避免會有身體接觸。但情况愈演愈烈。最終,她們一致决定向家長告知這一情況。家長得知後,立刻向公安機關報案。

  張某到案後,先承認部分犯罪事實,又否認全部犯罪事實。最後,張某通過家屬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賠禮道歉,並在開庭審理期間當庭認罪認罰。長寧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以追求性刺激為目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對兒童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從重處罰。最終對張某判處有期徒刑5年半,並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從事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訓練、看護等特殊職責的職業。

  承辦法官、檢察官認為,絕大多數游泳場所是未成年人經常出入的地方,也應適用未成年人保護法關於入職査詢和從業禁止制度的規定。《實施意見》要求,在長寧區游泳行業强化入職査詢和從業禁止制度。各游泳場所禁止錄用有性侵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同時,相關行政監管部門及游泳協會、救生協會等行業協會應加強監管督促,定期對游泳場所的在職工作人員進行上述犯罪記錄的査詢,發現有違法犯罪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其工作,及時解除聘用。由於沒有落實上述要求而造成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标签: 猥褻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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