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閉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江蘇省基層衛生條例》。該條例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作為在全國省級層面的創制性專項立法,該條例聚焦和回應基層面臨的實際難題,凸顯政府主導作用,明確地方政府優先支持法定責任,為羣衆就近享有公平可及、系統連續的醫療衛生服務提供新的法治保障。
明確地方政府優先支持責任
從全國看,省級層面尚無基層衛生立法。條例以一系列務實規定凸顯“以基層為重點”,主要從規範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法定責任入手,在財政、醫保、價格、績效分配等方面明確保障措施。
經費不足是基層衛生機构普遍面臨的問題。條例將加大投入的主要責任明確到政府部門,即“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彰顯公益、醫防並重”。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統籌保障所需經費,優先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构發展,並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政府加大投入的法定責任在立法中被細化,包括應當對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构的相關發展建設支出、服務用房等給予保障,按照規定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藥物財政投入政策,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构承擔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任務,應當按照服務成本核定後給予補助等。
合理的薪酬是基層拴心留人的關鍵之一。條例要求,醫療保障部門應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以合理的服務定價更好體現基層醫療衛生人員科技勞務價值;薪酬上,明確人社、財政部門應當統籌平衡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构與當地縣級公立醫院績效工資水准關係,落實“兩個允許”政策——允許醫療衛生機构突破現行事業單位薪水調控水准、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並按規定選取各項基金後主要用於人員獎勵。
在强化激勵力度上,條例明確對基層衛生骨幹人才可以實行協定薪水制,不納入組織績效工資實施範圍,明確動態調整鄉村醫生補助標準,提高鄉村醫生收入水准,對未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採取補助等管道動態提高養老待遇。
用貼合基層實際的制度留人
條例規定編制部門優先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需求,合理核定並動態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總量,統籌安排縣域內醫療衛生事業編制數量;在薪酬上,明確對編外人員按照與編內人員同工同酬原則合理確定薪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並享受相關待遇,並鼓勵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在准入機制上,立法明確招聘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可以放寬報名條件、降低開考比例,對招聘人員確有困難的崗位可以不設開考比例,還要求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构科學設定崗位,特殊情况下不受單比特崗位結構比例限制。在培養制度上,條例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人員縣鄉村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建立健全全科醫生培養制度,完善全科醫生使用激勵機制等,推動鄉村醫生向執業(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轉化。
為推進分級診療政策落實,此次立法拿出“實招”:一方面要求推進基層首診、雙向轉診,製定差別化的醫保支付政策,引導非急診患者首先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构就診。另一方面强化優質資源共亯,要求三級公立醫院按照規定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构開放不少於20%的專家門診號源並穩步新增。推進以全科醫生為主體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引導二級以上醫院全科醫生作為家庭醫生或者加入家庭醫生服務團隊,完善並落實簽約服務費用分擔政策。
立法在框架層面還進一步明確了合作機制,要求推動二級、三級公立醫院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合作關係,綜合縣鄉醫療衛生資源,組建緊密型縣域醫共體,實行統一管理,並推動醫共體內和醫共體間的床位、號源、設備統籌使用。
規範服務行為提升服務能力
增强基層服務能力,條例明確“政府主導”。其中規定,政府負有規劃和能力建設責任,應合理配置和推進區域內醫療衛生資源整合;通過製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构發展建設規劃,保障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且須推動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開展社區醫院建設,依託現有鄉鎮衛生院建設農村區域性醫療衛生中心。記者注意到,政府及其衛生健康部門還負有加强基層醫療衛生機构疾控能力建設,提高其風險隱患早期識別和處置能力的法定責任。
條例列出基層醫療衛生機构應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清單”,包括免費向轄區內公民提供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健康教育、重點人群的健康管理等。這些服務專案應在服務場所公示,基層醫療衛生機构不得拒絕提供或扣减免費服務專案,不得對規定範圍內的免費服務專案收費。
為規範服務行為,條例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构建立健全醫療品質管制和控制制度提出要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构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制度,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