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調整城鎮從業者生育津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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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何規範生育津貼發放工作?我省近期出臺並實施《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津貼業務經辦規程》(瓊社保規〔2023〕1號)(以下簡稱《經辦規程》)。根據《經辦規程》,享受生育津貼期間參保繳費不正常的或不繳生育保險費的,對應月份的生育津貼不予計發;同時存在兩種以上計劃生育手術情形,或者同時存在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情形的,合併計算享受生育津貼月數。

我省調整城鎮從業者生育津貼申請
新規適用今年2月1日後生育人員

本報訊(記者 易宗平)如何規範生育津貼發放工作?我省近期出臺並實施《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津貼業務經辦規程》(瓊社保規〔2023〕1號)(以下簡稱《經辦規程》)。

根據《經辦規程》,享受生育津貼期間參保繳費不正常的或不繳生育保險費的,對應月份的生育津貼不予計發;同時存在兩種以上計劃生育手術情形,或者同時存在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情形的,合併計算享受生育津貼月數。

《經辦規程》要求,用人單位在從業人員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次日起1年內須完成生育津貼申請;用人單位存在“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帳戶被封或者凍結等客觀原因未墊付生育津貼”的情形,參保人須在2年內完成申請生育津貼;2023年2月1日後生育人員申請生育津貼,在生育當月底前完成連續6個月(不含生育當月),按8.5%費率繳交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補收補繳記錄,也視為足額繳費;宮外孕手術的,提供宮外孕醫學證明材料也可以申請生育津貼等內容。

按照國家公佈的服務事項規定,《經辦規程》將生育津貼撥付辦理時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

據瞭解,《經辦規程》只適用於2023年2月1日後生育的人員,此前生育人員的生育津貼辦理,仍按照2013年印發的《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津貼辦理工作規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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