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瀘沽湖保護條例(草案)》提請審議川滇再攜手協同立法共護瀘沽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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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5月23日舉行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四川省瀘沽湖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審議。這是四川和雲南兩省繼赤水河保護共同立法後,再次攜手開展協同立法。

聚焦省十四届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

●協同立法將依法助力瀘沽湖保護實現從“兩治”到“共治”、從“分治”到“合治”的躍升,推動瀘沽湖保護治理達到最佳效果

●條例草案突出“在保護中發展和在發展中保護”的現實要求,特別在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綠色發展等方面作了細化規定,體現了四川特色

●為實現川滇協同立法,條例草案與雲南條例草案在體例結構和具體內容上求大同存小异,努力實現最大公約數,如重大制度設定、區域合作、法律責任等有關內容,與雲南條例草案基本保持一致

5月23日舉行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四川省瀘沽湖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審議。這是四川和雲南兩省繼赤水河保護共同立法後,再次攜手開展協同立法。

“川滇兩省開展瀘沽湖保護協同立法,既是落實新修訂的立法法關於開展區域協同立法要求的生動實踐,也是繼赤水河流域保護雲貴川三省共同立法、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川渝協同立法之後對跨區域地方立法工作的繼續探索,更是解决瀘沽湖跨省管理難題的客觀要求。”省人大城鄉建設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梁偉華介紹,協同立法,將依法助力瀘沽湖保護實現從“兩治”到“共治”、從“分治”到“合治”的躍升,推動瀘沽湖保護治理達到最佳效果。

為何立法?協同破解“一湖兩治”難題

瀘沽湖是川滇兩省共有的高原湖泊,南北長9.5公里,東西寬5.2公里,湖泊面積達50.1平方公里(其中四川部分31.2平方公里),是名副其實的“高原明珠”。

梁偉華介紹,近年來,瀘沽湖旅遊業發展迅速,有力推動了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但瀘沽湖生態環境保護、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面臨新形勢、新要求,與沿岸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還有不小差距。當前,瀘沽湖四川片區旅遊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傳統村落保護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已不能滿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製定條例,用地方性法規協調瀘沽湖“在保護中發展和在發展中保護”,有利於統籌解决瀘沽湖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傳承、資源利用、灾害防治等現實問題,有利於促進瀘沽湖經濟社會沿著法治化軌道高品質發展。

另外,這也是解决瀘沽湖跨省管理難題的客觀要求。由於“一湖兩治”,加之川滇兩省瀘沽湖發展規劃、保護措施和有關標準不完全統一,導致瀘沽湖管理保護出現不少新情况、新問題,亟需通過兩省協同立法予以保障。

條例草案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瀘沽湖保護條例(草案)》為基礎,充分借鑒《雲南省瀘沽湖保護條例(草案)》《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相關內容,加强了與環境保護法、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銜接,同時充分考慮瀘沽湖四川片區實際情況,體現了“不抵觸、能互補、有創新、可操作”的特點。

有何亮點?細化規定體現四川特色

條例草案共十章七十二條,分為總則、保護管理職責、規劃與管控、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修復、綠色發展、區域合作、法律責任、附則。

條例草案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戰畧定位,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系統治理的總體思路,突出了“在保護中發展和在發展中保護”的現實要求,特別在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綠色發展等方面作了細化規定,體現了四川特色。

在資源保護方面,不僅關注自然生態,對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等相關內容也給予高度關注。條例草案提出,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强對瀘沽湖民族傳統文化整體性保護,加强對瀕危非遺項目的保護和傳承創新;對傳統特色民居實行掛牌保護,組織對具有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特色的民居、場所進行維護、修繕,維護、修繕應當保持其原貌和原有規模。

生態環境修復章節中,針對四川片區特有的草海的保護治理,提出縣、鎮人民政府及瀘沽湖管理機構應當對草海濕地植物密集生長區域進行綜合治理,降低植物腐爛對水環境的影響。定期對水道進行疏浚,提升濕地水體迴圈動力和自淨能力,持續改善草海濕地水體水質。

條例草案還設定了綠色發展專章,提出省、自治州、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瀘沽湖保護,建立健全社會資金參與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拓寬資金來源通路。引導金融機構創新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等金融產品,支持瀘沽湖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

“值得關注的是,為實現川滇協同立法,條例草案與雲南條例草案在體例結構和具體內容上求大同存小异,努力實現最大公約數,如重大制度設定、區域合作、法律責任等有關內容,與雲南條例草案基本保持一致。”梁偉華說。(記者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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