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强用地保障緩解“停車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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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市規劃資源局印發《關於加强停車設施用地保障的通知》,加快我市都市停車設施建設,緩解“停車難”問題。《通知》要求,土地以出讓管道供應的,出讓年限最高不超過50年。

日前,市規劃資源局印發《關於加强停車設施用地保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加快我市都市停車設施建設,緩解“停車難”問題。

根據《通知》,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用地,可採取劃撥管道供地。利用自有劃撥存量建設用地建設停車設施,可繼續保留劃撥管道。對新建獨立占地、經營性的公共停車設施用地,用地公告後,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協議出讓管道供應土地;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由區人民政府採取招標、拍賣或掛牌管道出讓。

《通知》要求,土地以出讓管道供應的,出讓年限最高不超過50年。以租賃管道供應的,租賃期限不超過20年。以先租後讓管道供應的,租賃與出讓期限之和不超過20年。出讓底價根據停車設施用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土地市場情况等綜合確定,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土地出讓收益不低於出讓底價的1.5%;利用地下空間建設的,土地出讓收益不低於地表出讓底價的0.75%。

《通知》明確,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减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新建社會停車設施用地可配建面積不超過20%用地面積比例的附屬商業建築。附屬商業部分不收取土地價款,不得單獨轉讓。充分利用新建建築地下空間,超過停車配建標準建設地下停車設施,並作為公共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超配部分,符合規劃的,可不計收土地價款。在符合規劃相關標準規範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社區內新增停車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

《通知》鼓勵,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區人民政府與企業合作,打包將本轄區內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存量土地以協議出讓、租賃或先租後讓等管道供應用於停車設施建設。完成供地的停車設施用地,可按照不動產登記相關規定,依當事人申請辦理登記手續,核發《不動產權證書》。短期無供應計畫的儲備土地,可根據《天津市儲備土地臨時利用管理辦法》等規定,通過臨時利用管道建設停車設施,如政府有開發需求,應無條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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