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不能用實物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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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用人單位無法準確測定日累計高溫天氣工作小時數的,應按高溫津貼標準的100%計發。高溫津貼應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發放清凉飲料、防暑降溫用品等實物或證券代替。

近日,市人社局印發《關於實行高溫津貼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加强高溫天氣工作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相關合法權益。

《通知》明確,用人單位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簡稱高溫天氣工作),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高溫天氣溫度數據,以實際工作地點的氣象首長部門(地市級以上)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的天氣實況數據為准。

工作地點不固定或機動工作的勞動者,在處於高溫天氣期間的任一工作地點從事高溫天氣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計發高溫津貼。

從事高溫天氣工作的勞動者,高溫津貼可以按照日累計高溫天氣工作小時數折算後發放。用人單位無法準確測定日累計高溫天氣工作小時數的,應按高溫津貼標準的100%計發。

我市高溫津貼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計算時四捨五入保留到角。高溫津貼按日計算、按月發放,為職工工資組成項目,但不作為最低工資組成項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就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有關事項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在國家及我市規定的標準基礎上,約定相關待遇標準。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高溫津貼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勞動合同履行地的高溫津貼低於我市規定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高溫津貼應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發放清凉飲料、防暑降溫用品等實物或證券代替。用人單位應加强工作場所溫度測量和記錄工作,相關資料保存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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