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檢察院與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等推動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深度合作
聯合構建依法治水新模式
海南日報訊(記者 金昌波)近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海南省司法廳和海南省水務廳聯合簽署《關於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推動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的深度合作,加强我省水務領域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共同構建依法治水新模式。
《實施細則》從會商研判、專項行動、線索移送、調查取證、案情通報、機制保障六個方面對合作機制作出細化完善,並結合我省實際和工作需要,吸收我省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探索的實踐成果,納入整改承諾制、預防性公益訴訟、公益訴訟提示函等具有海南特色的司法辦案機制。
《實施細則》提出,建立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會商研判制度,各成員單位每年輪流召集一次會商會並適時召開專題會商研判,通報分析水行政執法、涉水領域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經驗和存在的問題,研究合作任務和重點事項,協商解决重大問題。檢察機關與行政職能部門結合水行政執法情勢以及熱點問題,在采砂、水土保持、水庫、河道、安全生產等水事違法行為多發領域、重點河段和敏感區域聯合開展專項行動。對重大複雜水事違法案件聯合掛牌督辦,並列舉五種作為掛牌督辦案件的情形,共同推進問題整改。
《實施細則》明確,檢察機關與行政職能部門健全完善案件線索雙向移送機制,明確案件線索移送應當遵循的原則和標準,列舉應當移送線索的四種情形及需提供的具體資料,確定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的三種水事違法行為線索可以向行政職能部門通報情况、移送線索。檢察機關和行政職能部門在涉水檢察公益訴訟案件調查取證中應當配合協助,並細化規定應當配合協助的具體事項。規定檢察機關與行政職能部門定期相互通報涉水領域違法案件及檢察公益訴訟案件辦理情况,明確案情通報的時間、範圍和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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