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臺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社會化保障管理暫行辦法讓公務用車社會化保障“有規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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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文件精神,近日,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廳印發《四川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社會化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目的

●《辦法》對租賃資金的來源、租賃管道的選擇、租賃車輛的數量以及租賃的時長等各個環節進行了明確規定,填補了公務用車社會化保障的政策空白,讓公務用車社會化保障“有規可依”,從而達到防治“車輪上的腐敗”的目的

管道

●公務用車社會化保障主要包括臨時租賃、分時租賃、購買服務等三種方式

●臨時租賃主要用於搶險救災、突發事件處理以及重要調研等臨時性工作任務,通常按天進行計費

●分時租賃按照“一事一租、一租一還、一還一結”模式進行管理使用,主要用於短途且等待時間較短的公務出行,通常按小時、里程進行計費

●購買服務主要用於使用頻率高、里程行駛需求多的任務,通常按年進行計費

監督

●《辦法》從定位技術、租賃時長、車輛編制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通過制度建設强化用車監督,防止超標使用、超編使用以及違規使用

為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文件精神,近日,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廳印發《四川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社會化保障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近年來,我省積極探索公務用車社會化保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的公務用車需求衝突。但是,在實踐過程中,一些部門和組織出現了引入社會化保障政策依據不充分、租賃車輛不規範、保障管道單一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辦法》提出了相關的管理舉措,切實提高公務出行保障效能。據悉,《辦法》的印發標誌著四川公務用車社會化保障管理進入“有規可依”的時代。

《辦法》規範了哪些問題?3月22日,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相關負責人就該檔案的特色亮點、重要條款等進行了解讀。

規範租車管道

防治“車輪上的腐敗”

記者注意到,《辦法》所稱的公務用車社會化保障,是指各單位與採購的公務用車社會化保障服務供應商簽訂租賃合同,車輛交付本組織工作人員履行公務時駕駛和使用,按照契约約定向供應商支付租賃費用的車輛保障服務。

“簡單地說,《辦法》出臺的主要目的就是規範公務出行租賃社會車輛行為。”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在《辦法》出臺前,我省各地都是自主探索相關的租賃管道方法。“在這樣的情况下,就會導致資金通路五花八門、租賃管道隨意性較大、租車費用標準不統一等問題,難免會產生違紀違法問題。”

本次印發的《辦法》明確,公務用車社會化保障主要包括臨時租賃、分時租賃、購買服務等三種方式。臨時租賃主要用於搶險救災、突發事件處理以及重要調研等臨時性工作任務,通常按天進行計費;分時租賃按照“一事一租、一租一還、一還一結”模式進行管理使用,主要用於短途且等待時間較短的公務出行,通常按小時、里程進行計費;購買服務主要用於使用頻率高、里程行駛需求多的任務,通常按年進行計費。

“《辦法》對租賃資金的來源、租賃管道的選擇、租賃車輛的數量以及租賃的時長等各個環節進行了明確規定,填補了公務用車社會化保障的政策空白,讓公務用車社會化保障‘有規可依’,從而達到防治‘車輪上的腐敗’的目的。”該負責人指出,從以前各地自主探索到現在全省統一實施,意味著公務用車社會化保障更加制度化、科學化、規範化。

《辦法》裏還貫穿著“節儉辦一切事業”的主線。《辦法》的第五條提到,各單位應當加强已配備公務用車的統籌調度管理,充分發揮公務用車使用效益。到常駐地範圍外執行公務提倡首選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和配備的公務用車無法滿足需要時,可以選擇社會化保障管道。

“這就要求各個組織只有在現有公務用車無法滿足需要時,才可以選擇社會化保障管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車輛管理處負責人介紹,當初把這一條寫入《辦法》,就是要求各地既要實事求是,又要量入為出,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從嚴從緊選擇社會化保障車輛數量。

强化用車監督

防治超標違規使用

衛星定位、統一納入公務用車平臺管理……在强化用車監督方面,《辦法》從定位技術、租賃時長、車輛編制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通過制度建設强化用車監督,防止超標使用、超編使用以及違規使用。

在內部監督方面,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車輛管理處負責人介紹,《辦法》明確現時行政事業單位在使用分時租賃管道時,各個組織可以利用供應商資訊技術服務平臺的移動互聯網、衛星定位等科技定位車輛,對車輛的使用情况進行監督。“下一步,我們準備將供應商的資訊技術服務平臺和我們現有的公務用車管理平臺打通,充分發揮平臺的監督和管理功能。”

在制度建設方面,《辦法》提出,各單位應當建立公務用車社會化保障管理制度,嚴格社會化保障車輛使用管道、時間、事由、地點、里程、費用等台賬資訊登記和公開公示;將公務用車社會化保障服務情况納入內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範圍,接受社會監督。

“這相當於從制度上建立了一個監督的通路和管道,主動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進一步增強公車管理的透明度。”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車輛管理處相關負責人說。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還提到不管是臨時租賃還是分時租賃都有相關的時間限制;不得把社會化保障車輛當作個人固定工作用車;不能違規長期租賃車輛;不能將車輛轉租、轉借;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車輛外,其他購買服務車輛應實行標識化管理……

《辦法》還專門列舉了6種違規使用社會化保障車輛的形式,明確了問責追究的責任主體、具體情形,以保證制度執行落地落實。(記者張庭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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