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發佈公告明確
新增海南離島免稅購物“擔保即提”
和“即購即提”提貨管道
海南日報海口3月21日訊(記者 周曉夢)3月21日,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增加海南離島免稅購物“擔保即提”和“即購即提”提貨方式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增加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提貨管道的有關事項。該《公告》自4月1日起執行。
根據《公告》,新增“擔保即提”和“即購即提”提貨管道,離島旅客憑有效身份證件或旅行證件和離島資訊在海南離島免稅商店(不含網上銷售視窗)購買免稅品時,除在機場、火車站、碼頭指定區域提貨以及可選擇郵寄送達或島內居民返島選取管道外,可對單價超過5萬元(含)的免稅品選擇“擔保即提”提貨管道,可對單價不超過2萬元(不含)且在本公告附件清單內的免稅品選擇“即購即提”提貨管道。使用“擔保即提”“即購即提”管道購買的離島免稅品屬於消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應一次性攜帶離島,不得再次銷售。
針對“擔保即提”提貨管道,《公告》指出,離島旅客每次離島前購買單價超過5萬元(含)的免稅品,可選擇“擔保即提”管道提貨,離島旅客除支付購物貨款外,在向海關提交相當於進境物品進口稅的擔保後可現場提貨。此管道下所購免稅品不得在島內使用。
旅客離島時需要對所購商品退還擔保的,應當由本人主動向海關申請驗核尚未啟用或消費的免稅品,並提交免稅品購物憑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旅行證件。經海關驗核,對旅客交驗的免稅品與購物資訊相符的,海關在購物憑證上確認簽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辦理離島旅客驗核簽章手續:一是離島旅客交驗免稅品已經啟用或已經消費的;二是離島旅客交驗免稅品與購物憑證所列不符的;三是購物人員資訊與交驗離島旅客本人資訊不符的。
經海關實物驗核通過且購物旅客本人已實際離島的,海關退還擔保。對於購物旅客本人自購物之日起超過30天未離島、未主動向海關申請驗核免稅品或未通過驗核的,相關擔保直接轉為稅款。
針對“即購即提”提貨管道,《公告》指出,離島旅客每次離島前購買本公告附件清單所列免稅品時,對於單價不超過2萬元(不含)的免稅品,可以按照每人每類免稅品限購數量的要求,選擇“即購即提”管道提貨。離島旅客支付貨款後可現場提貨,離島環節海關不驗核實物。
根據《公告》同步發佈的《允許“即購即提”方式提貨的離島免稅商品清單》,化妝品、香水、太陽眼鏡、服裝服飾、絲巾、鞋帽、箱包等15種商品品種被列入其中。該清單還對各商品品種的每人每次離島限購數進行明確。
此外,《公告》還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方面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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