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法深化實施就業優先戰畧條例3月1日起施行,設立專章細化靈活就業人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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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創新設立“靈活就業”專章此次立法的一大亮點是設立了“靈活就業”專章,《條例》從靈活就業服務、靈活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靈活就業人員權益保障等方面細化保障措施。

  記者王海燕

  《上海市就業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昨天經市十六届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閻銳表示,《條例》立足於促進法的基本定位,堅持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帶動就業的立法方針,為提升本市就業領域法治化水平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健全就業公共服務體系

  《條例》明確,本市堅持就業是最基本的民生,深化實施就業優先戰畧,强化就業優先政策,健全就業公共服務體系等促進就業工作指導方針。加强投資、產業、區域、財稅、金融、教育、人才等政策對就業的支持,拓寬市場化社會化就業管道,新增就業崗位,優化企業用工保障服務,提升就業質量;同時明確創業扶持措施、創業培訓、創業服務、創業載體建設等內容,以創業帶動就業。

  為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和重點群體就業,加强兜底幫扶,《條例》明確實施就業援助制度的具體要求,强化就業援助工作。同時,發揮公益性崗位安置作用,對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服務;並對青年、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殘疾人、刑釋解矯人員等重點群體細化就業幫扶措施。

  立法創造公平就業環境

  此次立法明確,依法保障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和公平的就業機會,消除影響平等就業的不合理限制和就業歧視。

  《條例》規定,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依法保障其在就業創業、職業發展、職業培訓、勞動報酬、福利待遇、職業健康與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權益,構建生育友好的就業環境。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不得在勞動合同、服務協定和規章制度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權利的內容。

  殘疾人就業權益有了法律保障。按照《條例》,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落實殘疾人集中就業、按比例分散就業制度,加大殘疾人自主創業、靈活就業扶持力度,健全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制。

  立法明確了對傳染病患者及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的就業權益保障,根據《條例》,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或者曾患傳染病為由拒絕錄用,不得以勞動者患傳染病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為創造公平就業環境,此次立法對勞動者診療記錄、醫學檢測報告、違法犯罪記錄等資訊查詢作出限制。《條例》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招用人員或者提供人力資源服務時,不得査詢勞動者的診療記錄、醫學檢測報告、違法犯罪記錄等資訊,或者要求勞動者提供與履行勞動合同無關的資訊。

  創新設立“靈活就業”專章

  此次立法的一大亮點是設立了“靈活就業”專章,《條例》從靈活就業服務、靈活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靈活就業人員權益保障等方面細化保障措施。《條例》明確,本市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公共就業服務範圍,納入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體系。在本市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崗位補貼,按照規定納入相應的社會救助範圍。

  針對新就業形態,立法明確互聯網平臺企業依法合規用工等內容。《條例》規定,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依法合規用工,根據具體用工情形,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或者通過書面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引導、督促為其提供相關用工服務的企業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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