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閑樂
昨天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告全國首例金融市場測試案例司法意見,明確了涉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糾紛的法律適用原則,並對相關爭議焦點作出認定。
2022年7月,《上海金融法院金融市場案例測試機制規定(試行)》正式發佈。該機制明確,金融機構、交易相對方等主體,準備開展或正在開展金融業務時,如遇到具有前沿性、亟待法律明確且對金融市場具有重大影響的典型事實與法律問題,可以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案例測試。法院通過類比審理,為金融市場提供明確規則指引。
消息一出,受到金融界廣泛關注。在業內人士看來,這是上海借鑒域外司法經驗,在建設國際金融中心上的又一重要舉措。很快,就有多家機构針對金融交易中的一個規則問題,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進行案例測試。
圍繞爭議類比庭審
2022年10月,由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清所”)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國興業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共同申請啟動,目的是測試上清所中央對手方清算業務違約處置規則的合法性和處置行為的合理性。四家銀行作為申請人“機构A”訴被申請人上清所,要求被申請人賠償因違約處置所受保證金損失。
這不是一起現實中已經發生的案例,為了盡可能逼真地類比出違約場景,法院、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共同編寫了本案的“劇本”。
上清所與機构A簽訂了《中央對手方清算協議》,由機构A作為普通清算會員參與上清所中央對手方清算業務。《清算協議》約定,機构A接受並同意遵守上清所已發佈的規則及其修改和補充,如發生違約,上清所有權依據清算所規則進行違約處置。後機构A欠繳保證金違約,上清所依據清算所規則對機构A作出永久性違約認定,並啟動違約處置,將機构A持倉衍生品的頭寸進行分割、對沖、拍賣,由此產生的處置損失由機构A承擔。
機构A提出,上清所違約處置,相關規則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後續的規則修改屬於重大修改,未報監管部門審批,應屬無效。具體處置時,未實現對沖期限最優、價格最佳,擴大了損失,遂訴至法院要求上清所賠償損失。
2022年12月12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測試案例。雖然是類比庭審,但激烈程度一點不亞於真實案例。庭審持續了約5個小時,雙方準備的申請書、答辯書、反答辯意見書、補充答辯意見書、相關法律規則、域內外參攷案例等資料多達數千頁。
審理庭採取爭點審理模式,圍繞上清所《業務規則》及《違約處置細則》對銀行機构是否發生效力、涉案違約處置過程是否具有合理性兩個爭議焦點進行審理。雙方代理律師結合本案事實,圍繞相關法律條文、司法實務,對比借鑒國際規則、域外判例,展開多輪辯論,充分進行訴答互動。獨立協力廠商意見提供方派員到庭針對《中央對手方清算協議》的性質、《業務規則》《違約處置細則》的生效要件等問題陳述相關法律意見,並接受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審理庭詢問。同時,審理庭依被申請人上清所的申請,准許上清所員工出庭作證。
為市場主體提供更明確規則預期
雙方之所以如此重視,是因為該案的審理結果對金融市場有著重要意義。上清所作為中央對手方清算機构,製定具體的金融衍生品違約處置規則以及在具體情況下形成處置方案。可以說,上清所就是金融市場的基礎設施,它製定的規則完不完善、其他金融機構有沒有準確理解,直接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以及交易相對方的利益。
現時,我國尚無關於中央對手方清算的專門立法,所以上海金融法院以案例測試的形式審理爭議,並形成司法意見書,就能為期貨及衍生品市場主體提供更加明確的規則預期。
此外,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結合規則製定修改、具體處置的各種細節進行多輪訴辯,充分發表法律意見,審理庭一一回應,詳加論述,作出司法意見,相當於是對上清所的違約處置規則和行為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法律風險“體檢”,可以促進其相容金融市場國際慣例,有效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昨天,這起測試案例的結果公佈。審理庭遵循獨立表決、多數决定以及抗告保留原則,充分審議,對案涉爭議依法作出認定,並依照《上海金融法院金融市場案例測試機制規定》第21條就案件審理結果進行公開宣告。認定上海清算所相關違約處置規則符合相關條件,具有法律約束力,具體違約處置行為亦無明顯不合理之處,對機构A產生法律效力。之後,司法意見書將在上海金融法院官網全文公佈。
“案例測試機制是一種區別於傳統民事訴訟制度的司法審理模式,拓展了新時代金融司法的服務保障功能,形成契合金融市場監管沙箱治理和社會協同綜合治理理念的中國式金融糾紛解决新路徑。”本案首席審理員、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長肖凱說,針對測試首案審理中發現的法律風險,上海金融法院還將制發司法建議,以防範金融風險、促進金融市場協同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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