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江蘇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近日以省政府令形式公佈,在監督體制、監督範圍、監督內容、監督管道、監督程式等方面作出新規定,並於今年4月1日起施行。
原《辦法》自頒佈施行已有二十多年,實踐中存在行政執法監督體制不清、手段單一、效能低下的現象。為此,修訂原《辦法》,改進行政執法監督的監督範圍和內容、規範監督程式、創新監督管道、提升監督效能,有助於提高我省行政執法監督的制度化和規範化水准,以高品質監督制度推動我省法治政府建設。
《辦法》準確界定行政執法的範圍,將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徵收徵用、行政確認、行政檢查等納入行政執法的範圍。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比如行政執法主體、執法許可權、執法程式的合法性,行政執法職責的履行情况,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落實情況,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重大行政執法决定法制稽核等制度落實情況,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等。
為提升行政執法監督的效能,《辦法》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行政違法行為,由政府負責人簽發督查令,責成有關機關依法查處;監督部門發現問題進行處理時,應當制發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或者決定書,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處理情况報監督部門;對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行政執法事件、重複發生的類型化行政執法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的行政執法事件,監督部門可以採取發出書面督查函或者組成督查組等管道進行督查,有關部門和地區應當配合等。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