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醫療費用納入城鄉居民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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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知》明確,我市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在正常享受居民醫保待遇期間發生的政策範圍內生育醫療費用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範圍。參保人員在异地發生的生育的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後申報報帳。

近日,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下發《關於做好城鄉居民生育醫療費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將生育醫療費用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範圍,並公佈了報帳標準。

《通知》明確,我市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在正常享受居民醫保待遇期間發生的政策範圍內生育醫療費用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範圍。居民醫保參保人員生育醫療費用報帳範圍比照職工生育保險報帳範圍執行。生育醫療費用主要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具體包括:藥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材料費等;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具體包括: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術和複通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對產前檢查費、部分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實行按限額支付,對自然分娩、人工干預分娩、剖宮產不伴其他手術實行按定額支付。超出部分另行收取;低於按限額支付標準的,按實際發生費用結算。其中,產前檢查費按限額支付,支付最高限額2300元;自然分娩、人工干預分娩、剖宮產不伴其他手術的費用按定額支付,支付標準分別為3800元、9000元、10000元。

參保人員妊娠期間因保胎治療和期待療法發生的醫療費用居民醫保不予支付;終止妊娠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出現合併症的,參照分娩期生育併發症或分娩期內合併內外科疾病有關待遇支付標準執行;妊娠28周(含)以上採取腔內注射、水囊引產、藥物引產等引產管道終止妊娠的,對應規定的引產、自然分娩、人工干預分娩、單純剖宮產等支付項目,確定相應的待遇支付標準。

參保人員懷孕後在我市基層定點醫療機構聯網辦理妊娠登記後,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納入居民醫保報帳。因特殊原因不能聯網辦理的,可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人員在异地發生的生育的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後申報報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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