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林郭勒盟調整住房公積金部分使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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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進一步拉動住房市場消費,本著能貸盡貸、能提盡提,釋放住房公積金最大紅利的原則,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管理辦法》及《錫林郭勒盟住房公積金選取貸款管理實施細則》,結合實際,錫林郭勒盟調整了

為進一步拉動住房市場消費,本著能貸盡貸、能提盡提,釋放住房公積金最大紅利的原則,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管理辦法》及《錫林郭勒盟住房公積金選取貸款管理實施細則》,結合實際,錫林郭勒盟調整了住房公積金部分使用政策。

公積金選取方面。將“本人、配偶及子女無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給他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進行保證擔保,可以申請選取本人、配偶及子女個人帳戶住房公積金”調整為“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無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給他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進行保證擔保,可以申請選取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個人帳戶住房公積金”。

將“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公寓式住宅、回遷安置自住住房、老舊社區改造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及基礎類項目等,同一行為,符合條件的提人每人只允許選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調整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公寓式住宅、回遷安置自住住房、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及老舊社區改造中自住住房改造等,同一行為,在選取時限內,符合條件的選取人可多次選取住房公積金”。

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選取額度由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800元調整為2000元;將“大修自住住房選取額度由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0元調整為1500元”。

將“銀行自住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超過3年(含)的,不可再辦理選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業務”調整為“銀行自住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超過1年(含)的,不可再辦理選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業務”。

將“繳存人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地均無自住住房、組織未提供住宿條件且租賃住房的,可選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調整為“繳存人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地或工作地無自住住房、組織未提供住宿條件且租賃住房的,可選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將“借款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後,未作其共同借款人的父母或未婚子女不得以此購房行為選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調整為“借款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後,未作其共同借款人的父母或子女可以在選取時限內以此購房行為選取個人住房公積金”。

新增繳存人、配偶、子女及夫妻雙方父母因重大傷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可選取本人、配偶、子女及雙方父母住房公積金。重大疾病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進行認定。突發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可選取本人、配偶、子女及雙方父母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貸款方面。將“購買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非普通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20%和30%、購買二套普通自住住房和非普通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和60%”調整為“購買首套和二套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均不得低於20%。

將“父母和未婚子女可互用購房行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父母和未婚子女可互為共同借款人(不得貸後添加)”調整為“父母和未婚子女或同戶籍已婚子女可互用購房行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父母和未婚子女或同戶籍已婚子女可互為共同借款人(可貸後添加,需核查各自實有住房套數,合計超過2套住房的,不得添加)”。

將“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積金繳存人家庭,不得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套數認定管道由“認貸”調整為“認房”,即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實有住房合計套數。合計已有1套住房的,按二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辦理;合計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將“錫林浩特地區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60萬元、其他旗縣市區最高50萬元”統一調整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70萬元”。將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方式由等額本息調整為等額本息和等額本金兩種。將“部分還款每次不得低於3萬元”調整為“部分還款每次不得低於1萬元”。

公積金選取、貸款申請時限方面。將“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選取、貸款時限自購建翻修行為發生3年內(7層及以上4年內),二手房申請貸款時限自產權過戶2年內”調整為“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自購房行為發生2年內(7層及以上3年內);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簽訂施工契约(協定)之日起1年內;購買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自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簽訂日期或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1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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