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近日印發《江蘇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統一全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保障和監督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
《辦法》細化行政執法證件申領條件和程式,要求申領行政執法證的人員應當是行政執法崗位公務員或正式工作人員,具有良好的政治貭素和道德品行,熟悉相關公共法律知識、業務法律知識和執法技能,上年度考核稱職或合格以上。受到記過以上行政處分尚在處分期間或受到刑事處罰的,不得申領執法證。行政執法證由行政執法機關對申請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後向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培訓考試,對考試合格人員核發行政執法證。
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在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區域範圍內行使行政執法權。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探索開展行政執法證電子亮證工作。行政執法人員未出示行政執法證的,有關組織和個人有權要求出示行政執法證或拒絕配合。行政執法證有效期為5年。
《辦法》還嚴格規定了違反執法證管理的責任追究機制。新增行政執法人員“粗暴執法,辱駡毆打行政相對人”“未按規定著裝和執法標誌”“對行政相對人使用不文明語言”等應當暫扣執法證的情形,並要求對相關執法人員進行離崗教育和考核。同時,首次明確追究行政執法機關的責任,行政執法機關具有違反執法證管理規定情形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或上一級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相關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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